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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205 號

日期 45 年 02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此項規定,於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終止契約時,亦適用之。上訴人就系爭耕地對被上訴人之欠租兩年,雖曾派員面催剋速清繳,但所謂剋速清繳一語,仍與未定相當期限之情形並無二致,故其催告,依法尚難謂為有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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