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核計補償費預計土地增值稅方式,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辦理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核計補償費預計土地增值稅方式,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辦理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核計補償費預計土地增值稅方式,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內容
一、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對於公有出租耕地經變更為非耕地均有得終止租約及扣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之規定。惟對於核計補償費預計土地增值稅方式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並未明定。茲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係配合平均地權條例上開規定而設,因屬相同狀況,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並未另有規定下,自應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
二、至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預計土地增值稅時,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所謂「同條件」,意指公有出租耕地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終止租約核計補償費預計土地增值稅方式,即比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終止租約預計土地增值稅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