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年台上字第 21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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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210 號
判例要旨
兩造所訂之耕作合約,既定耕地所穫之地上物,出租人分得一半,是當事人間業經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而由他方支付租金甚明。而耕地租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其期限不得少於六年,該合約雖僅定期三年,仍應受此限制。且承租之被上訴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又無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遷徒或轉業之情事發生,則縱其間曾自動表示放棄耕作權,亦無上訴人執為終止租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