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約之終止,應於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為之。但當地有特殊習慣者,依其習慣。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8 條,耕地租約的終止應在收益季節後的次期作業開始前進行。然而,如果當地有特殊習慣,則可依其習慣來執行租約的終止時期。該條款的參考資料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以及相關判決或裁判書。根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三號判決,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並且該終止租約應在收益季節後的次期作業開始前進行。
耕地租約之終止應於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為之。但當地有特殊習慣者依其習慣。
耕地租約之終止,應於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為之。但當地有特殊習慣者,依其習慣。
耕地租約之終止應於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為之。但當地有特殊習慣者依其習慣。
耕地租約之終止,應於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為之。但當地有特殊習慣者,依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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