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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8 條(耕地租約終止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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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租約之終止,應於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為之。但當地有特殊習慣者,依其習慣。

深度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8 條,耕地租約的終止應在收益季節後的次期作業開始前進行。然而,如果當地有特殊習慣,則可依其習慣來執行租約的終止時期。該條款的參考資料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以及相關判決或裁判書。根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三號判決,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並且該終止租約應在收益季節後的次期作業開始前進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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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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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8 條規定:「耕地租約之終止,應於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為之。但當地有特殊習慣者,依其習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