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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承租人會同辦理終止租約後,卻擬申請撤銷終止租約再改採其他原因重辦終止租約之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承租人會同辦理終止租約後,卻擬申請撤銷終止租約再改採其他原因重辦終止租約之處理方式

要旨

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承租人會同辦理終止租約後,卻擬申請撤銷終止租約再改採其他原因重辦終止租約之處理方式

內容

……按民法規定之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上開第17條第1項各款終止情形是否皆需出租人、承租人為意思表示,各有不同。如其終止有需出租人、承租人為意思表示者,而意思表示有錯誤時,自可依個案事實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承租人會同辦理終止租約後,卻擬申請撤銷終止租約再改採其他原因重辦終止租約之處理方式由內政部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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