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承租人會同辦理終止租約後,卻擬申請撤銷終止租約再改採其他原因重辦終止租約之處理方式
要旨
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承租人會同辦理終止租約後,卻擬申請撤銷終止租約再改採其他原因重辦終止租約之處理方式
要旨
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承租人會同辦理終止租約後,卻擬申請撤銷終止租約再改採其他原因重辦終止租約之處理方式
內容
……按民法規定之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上開第17條第1項各款終止情形是否皆需出租人、承租人為意思表示,各有不同。如其終止有需出租人、承租人為意思表示者,而意思表示有錯誤時,自可依個案事實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