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公地撥用作業等工作,始得向需地機關收取作業費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公地撥用作業等工作,始得向需地機關收取作業費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公地撥用作業等工作,始得向需地機關收取作業費

內容

查本部90年3月5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0650號函訂頒「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基準」第3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本作業費辦理之工作如下:(一)用地範圍勘定。(二)用地之測量、面積計算、製圖、晒圖。(三)用地之地籍、地權、地價等資料之調查及造冊。(四)土地改良物之查估、計算及造冊。……(十)其他撥用作業相關事宜。前項工作項目部分委外辦理者,由需用土地人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酌予扣除。」即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受託辦理該土地撥用作業等工作,始得收取作業費。因此,本案倘經貴中心查明確實未委託嘉義縣政府辦理上開撥用作業費基準所定之工作項目,自無須依該規定繳付撥用作業。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