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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登記原因為贈與者,非屬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5款應辦理有償撥用之「抵稅不動產」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土地登記原因為贈與者,非屬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5款應辦理有償撥用之「抵稅不動產」

要旨

土地登記原因為贈與者,非屬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5款應辦理有償撥用之「抵稅不動產」

內容

查公地撥用,究應以有償或無償撥用方式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函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倘非屬該撥用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10款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之土地,自應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至來函所述,旨揭土地登記原因為贈與,則該土地尚非屬該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5款應辦理有償撥用之「抵稅不動產」範疇,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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