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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於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計畫核定公告前,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用者,仍得辦理撥用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公有土地於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計畫核定公告前,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用者,仍得辦理撥用

要旨

公有土地於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計畫核定公告前,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用者,仍得辦理撥用

內容

查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次查現行土地徵收或市地重劃相關法規,均未限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計畫核定公告前不得辦理撥用。是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倘需地機關有公務或公共用途,並檢具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者,應准其撥用,不受都市計畫指定開發方式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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