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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屬住宅區之公有土地,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者,仍應辦理無償撥用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原屬住宅區之公有土地,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者,仍應辦理無償撥用

要旨

原屬住宅區之公有土地,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者,仍應辦理無償撥用

內容

一、查行政院94年8月4日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以下簡稱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9款規定,該第8款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不動產(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不動產……),於94年8月4日以後變更為非供住、商、工業性質之使用分區或容許使用項目者,除所列3種情形外,應辦理有償撥用,其目的係為遏止地方政府透過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手段,使原應有償撥用之國有建築用地變成得無償撥用之情事發生。惟考量該第8款之不動產,倘作為道路或溝渠使用,如要求地方政府辦理有償撥用,往往因財政困難無法辦理,且易形成占用狀態,造成土地管理機關管理負擔,行政院於100年1月13日修正劃分原則第8款規定,已明定該款土地撥供道路或溝渠使用,得辦理無償撥用,先予敘明。

二、本案旨揭18筆新竹縣有土地,原屬住宅區,倘撥供道路使用,依前開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8款規定,本即得辦理無償撥用。雖新竹市政府101年10月公告實施「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第1種住宅區及保護區為道路用地)」案將其變更為道路用地,惟與第9款規範原應有償撥用之建築用地,經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為非供住、商、工性質之使用分區或容許使用項目之情形有別,且依新竹市政府前開函稱,該都市計畫變更案於101年6月15日召開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4次會議,已邀請貴府與會列席說明在案。基於前開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8款及第9款之立法意旨,本案土地倘新竹市政府依法申請撥用,仍請以無償撥用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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