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7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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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75 條原規定不在地主之地價稅加倍徵收,民國 100 年配合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刪除一併廢止。
Q · 不在地主還要多繳地價稅嗎?
依土地法第 175 條(已於 2011 年刪除)原規定,不在地主之地價稅應加倍徵收。但隨著台灣城鎮化推進、企業化農業經營發展,「不在地主」這個源自農業社會的概念逐漸失去實際意義。民國 100 年配合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一併刪除,目前所有地主一律適用土地稅法之累進稅率,不再因「人不在地」而加倍課稅。
白話解讀
早期土地法的「不在地主」概念,源自日治時代對城市資產階級持有農地的戒備。曾經如果你不住在農地所在地卻擁有它,地價稅要加倍徵收。民國100年這個概念隨著第8條刪除,代表一個農業社會思維的徹底退場。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7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不在地主」之地價稅加倍徵收制度。「不在地主」概念源自民國 35 年土地法全文修正時對城市資產階級持有農地的戒備,民國 100 年隨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刪除一併退場,現行制度由土地稅法累進稅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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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法第 175 條規定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不在地主之地價稅加倍徵收,民國 100 年配合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刪除一併退場。現行制度由土地稅法累進稅率取代。
Q2什麼叫「不在地主」?▾
原指農地所有人不住在農地所在地之地主,源自民國 35 年土地法全文修正時對城市資產階級持有農地的戒備。民國 100 年第 8 條定義條文已刪除,此概念現已無法律意義。
Q3為什麼民國 100 年要刪除這條?▾
交通基礎建設完善、企業化農業經營興起,「人是否住在農地所在地」失去原本的政策意義。立法者認為制度已不符合社會經濟現況,配合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一併沿革性退場。
Q4現在不在地主還要多繳地價稅嗎?▾
不用。所有地主適用土地稅法第 16 條累進稅率,依公告地價總額計算,無「不在地主」身分差別待遇。
Q5已刪除條文還能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權利義務主張依據。本條完全無法律效力,僅供法制沿革研究、考試題目背景參考使用。
Q6為什麼會有不在地主稅?▾
源自民國 35 年土地法全文修正,反映當時對城市資產階級持有農地的戒備態度,以加倍課稅作為財政與政策手段。
Q7民國 100 年為什麼刪除這條?▾
交通基礎建設完善、企業化農業興起,「人是否住在農地所在地」失去政策意義,制度沿革性退場。
Q8不在地主稅原本怎麼算?▾
依當時規定,不在地主之地價稅以一般稅率加倍徵收(兩倍)。本制度已於民國 100 年廢止,現無實際適用。
Q9我曾經是不在地主,多繳的稅怎麼追討?▾
民國 100 年前依當時有效條文徵收之稅款屬合法徵收,無溯及失效規定,不得追討。如有爭議須循當時行政救濟程序。
Q10現在地價稅怎麼算?▾
適用土地稅法第 16-19 條累進稅率,依公告地價總額累進。基本稅率 10‰,累進至最高 55‰。
Q11怎麼確認土地稅率?▾
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如各縣市稅捐處)查詢,或上財政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線上試算。
Q12不在地主稅 vs 現行地價稅差在哪?▾
已刪除制度依「不在地主」身分加倍徵收;現行制度依公告地價總額累進,無身分差別待遇,所有地主一視同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leted_rule | current_rule |
|---|---|---|
| 課稅標準 | 不在地主之地價稅加倍徵收(兩倍) | 依公告地價總額累進稅率(土地稅法第 16 條) |
| 身分認定 | 依土地法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已刪除) | 無身分差別待遇,所有地主一視同仁 |
| 立法精神 | 農業社會對城市資產階級持有農地之戒備 | 土地公共性與市場機制平衡,以累進稅率調節 |
| 適用範圍 | 農地所有人之地價稅 | 所有應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土地稅法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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