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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土地法 第 17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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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75 條原規定不在地主之地價稅加倍徵收,民國 100 年配合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刪除一併廢止。

Q · 不在地主還要多繳地價稅嗎?

依土地法第 175 條(已於 2011 年刪除)原規定,不在地主之地價稅應加倍徵收。但隨著台灣城鎮化推進、企業化農業經營發展,「不在地主」這個源自農業社會的概念逐漸失去實際意義。民國 100 年配合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一併刪除,目前所有地主一律適用土地稅法之累進稅率,不再因「人不在地」而加倍課稅。

白話解讀

早期土地法的「不在地主」概念,源自日治時代對城市資產階級持有農地的戒備。曾經如果你不住在農地所在地卻擁有它,地價稅要加倍徵收。民國100年這個概念隨著第8條刪除,代表一個農業社會思維的徹底退場。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7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不在地主」之地價稅加倍徵收制度。「不在地主」概念源自民國 35 年土地法全文修正時對城市資產階級持有農地的戒備,民國 100 年隨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刪除一併退場,現行制度由土地稅法累進稅率取代。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法第 175 條規定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不在地主之地價稅加倍徵收,民國 100 年配合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刪除一併退場。現行制度由土地稅法累進稅率取代。

Q2什麼叫「不在地主」?

原指農地所有人不住在農地所在地之地主,源自民國 35 年土地法全文修正時對城市資產階級持有農地的戒備。民國 100 年第 8 條定義條文已刪除,此概念現已無法律意義。

Q3為什麼民國 100 年要刪除這條?

交通基礎建設完善、企業化農業經營興起,「人是否住在農地所在地」失去原本的政策意義。立法者認為制度已不符合社會經濟現況,配合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一併沿革性退場。

Q4現在不在地主還要多繳地價稅嗎?

不用。所有地主適用土地稅法第 16 條累進稅率,依公告地價總額計算,無「不在地主」身分差別待遇。

Q5已刪除條文還能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權利義務主張依據。本條完全無法律效力,僅供法制沿革研究、考試題目背景參考使用。

Q6為什麼會有不在地主稅?

源自民國 35 年土地法全文修正,反映當時對城市資產階級持有農地的戒備態度,以加倍課稅作為財政與政策手段。

Q7民國 100 年為什麼刪除這條?

交通基礎建設完善、企業化農業興起,「人是否住在農地所在地」失去政策意義,制度沿革性退場。

Q8不在地主稅原本怎麼算?

依當時規定,不在地主之地價稅以一般稅率加倍徵收(兩倍)。本制度已於民國 100 年廢止,現無實際適用。

Q9我曾經是不在地主,多繳的稅怎麼追討?

民國 100 年前依當時有效條文徵收之稅款屬合法徵收,無溯及失效規定,不得追討。如有爭議須循當時行政救濟程序。

Q10現在地價稅怎麼算?

適用土地稅法第 16-19 條累進稅率,依公告地價總額累進。基本稅率 10‰,累進至最高 55‰。

Q11怎麼確認土地稅率?

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如各縣市稅捐處)查詢,或上財政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線上試算。

Q12不在地主稅 vs 現行地價稅差在哪?

已刪除制度依「不在地主」身分加倍徵收;現行制度依公告地價總額累進,無身分差別待遇,所有地主一視同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leted_rulecurrent_rule
課稅標準不在地主之地價稅加倍徵收(兩倍)依公告地價總額累進稅率(土地稅法第 16 條)
身分認定依土地法第 8 條不在地主定義(已刪除)無身分差別待遇,所有地主一視同仁
立法精神農業社會對城市資產階級持有農地之戒備土地公共性與市場機制平衡,以累進稅率調節
適用範圍農地所有人之地價稅所有應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土地稅法第 14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農地法(昭和27年法律第229号)— 戰前不在地主規制概念,戰後土地改革(GHQ 主導)大幅修正廢除
🇰🇷 韓國구 토지세법 부재지주 가중과세(已被綜合不動產稅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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