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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04 條(提取收益抵償欠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抵償欠稅,免將土地拍賣
  2. 前項提取收益,於積欠地價稅額等於全年應繳數額時,方得為之。
  3. 第一項提取之收益數額,以足抵償其欠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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