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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06 條(拍賣欠稅土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其土地及改良物一部或全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抵償欠稅,餘款交還原欠稅人。
  2. 前項拍賣,適用第二百零二條及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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