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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30350824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行政法人法第 1、34 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7 條規定參照,行政法人法係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制定之基準,則條例第 37 條第1 項與行政法人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以及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是否應為同一解釋,係應以「於改制前有無實際管理使用之角度解釋」,抑或應以「有無需求之角度解釋」,宜先行釐清

主旨

所詢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3 年 6 月 17 日國備工營字第 1030008535 號函。

二、按行政法人法第 1 條規定:「為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並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又同法第 34 條第 1項規定:「原機關(構)改制為行政法人業務上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及第 60 條相關規定。」次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7 條第1 項及第 6 項規定:「本院設立時,需使用公有財產者,除前條作業基金資產外,得採無償提供使用、捐贈等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及第 60 條相關規定。... 第 1 項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其分類移轉處理方式,及第 1 項無償提供使用與第 3 項之公有財產,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準此,行政法人法既係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制定之基準(行政法人法第 1 條立法理由參照),則本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所稱「本院設立時,需使用公有財產者」與行政法人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之「原機關(構)改制為行政法人業務上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以及本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所稱「第 1 項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是否應為同一之解釋?有關來函所詢旨揭規定係應以「於改制前有無實際管理使用之角度解釋」,抑或應以「有無需求之角度解釋」(臺中水湳經貿生態園區北側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處理方式研討會會議紀錄參照)乙節,宜先行釐清上開疑義。建請貴部洽請行政法人法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意見後,依相關法令之立法原旨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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