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26 條(須依預算程序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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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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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26條規定,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的買賣或交換,都必須依預算程序辦理,編入預算書送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審查。
Q · 政府要賣一塊地或換一棟樓,可以首長簽個字就辦嗎?
不行。必須編入預算送立法院審查
依預算法第26條,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的買賣或交換,必須依本法所定的預算程序辦理,也就是要編進預算書、送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審查。這把政府財產交易從「行政內部決定」提升到「民意機關監督」層次。判斷一筆政府不動產交易是否合法,第一步就是查它有沒有出現在當年度預算書裡。
白話解讀
政府要賣一塊地、買一棟大樓、處分一批設備,這件事不是首長簽個字就能做。預算法把「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的買賣或交換」這件事,從行政決定的層次提高到「必須走預算程序」的層次。意思是:這筆交易要編進預算書,要送立法院審查,要被民意代表盯著看。為什麼這條對你有意義?因為你家旁邊那塊國有地要賣給誰、市政府那棟舊大樓打算換給哪個建商、學校裡那批要報廢的器材要怎麼處分,這些事在法律上都不是「政府內部的事」,是必須在陽光下被檢視的事。當你發現某筆政府不動產交易好像沒有經過預算程序,這條就是你質疑它合法性的依據。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26條為政府財產處分的程序控制規範,要求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一律須依預算法所定預算程序辦理,使該類交易須編列預算並接受民意機關審查,構成政府財產處分對外監督的事前防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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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算「大宗」?一張辦公桌也要編預算嗎?
預算法本身沒有定義金額門檻,「大宗」的具體標準在國有財產法、各機關財產管理規則、地方政府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裡分別規定。中央政府機關處分國有不動產一般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到第51條程序,地方政府則看各地自治條例。內行人提示:當行政機關用「不算大宗」當理由規避預算程序時,第一個動作是請他們明確指出援引哪一條規定,模糊的「行政慣例」站不住腳。
Q2如果政府偷偷賣了地沒走預算程序,這筆交易還有效嗎?
預算法第25條規定,違背預算外動用公款或處分公有財物的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返還。實務上交易效力與承辦責任要分開看:政府內部違反預算程序,承辦人員有行政、刑事責任;但對於善意第三人(不知情買方),交易效力通常會被維護,由國家內部追究責任。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這條要在交易前就守住,事後想撤銷交易非常困難,主要救濟管道是追究承辦人員責任。
Q3預算法第26條是什麼?
規定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的買賣或交換都要走預算程序,把政府財產交易拉進民意機關監督。
Q4什麼叫「預算程序」?
政府收支與財產處分須編列預算、送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審議的法定流程。
Q5「動產」「不動產」買賣交換包含哪些?
不動產如土地、建物;大宗動產如成批設備、車輛;交易型態含買賣與以物易物的交換。
Q6我懷疑政府偷賣地沒編預算,怎麼查?
確認標的地號建號 → 調當年度預算書搜尋是否編列、科目金額是否相符 → 沒編列就陳情或檢舉。
Q7發現程序瑕疵要向誰反映?
向地方議會或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陳情請調閱資料,同時可向審計部/審計處檢舉。
Q8身為公務員被要求先處分財產再補預算怎麼辦?
以本條與第25條為依據婉拒,要求先完成預算程序;主動報告比事後被查處後果輕得多。
Q9怎麼用預算書判斷交易有沒有問題?
比對標的是否被編列、編在哪個科目、金額是否相符;沒走預算程序的就是攻擊點。
Q10預算法第26條 vs 政府採購法差在哪?
採購法管政府『買進』,本條管政府大宗財產的『賣出與交換』,守在不同的門口。
Q11預算法第26條 vs 第25條差在哪?
第26條是事前要求財產交易走預算程序;第25條是事後對違反者的返還與究責機制。
Q12沒走預算程序的交易對買方還有效嗎?
對善意買方交易效力通常維護,責任由國家內部向承辦人員追究,撤銷交易非常困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udget law 26 | Procurement law |
|---|---|---|
| 規範方向 | 政府賣出/交換大宗財產 | 政府買進財物、工程、勞務 |
| 監督機制 | 事前編入預算、民意機關審查 | 招標程序、底價、決標公開 |
| 主要法源 | 預算法第26條+國有財產法 | 政府採購法 |
Budget law 26
- 規範方向
- 政府賣出/交換大宗財產
- 監督機制
- 事前編入預算、民意機關審查
- 主要法源
- 預算法第26條+國有財產法
Procurement law
- 規範方向
- 政府買進財物、工程、勞務
- 監督機制
- 招標程序、底價、決標公開
- 主要法源
- 政府採購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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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國民政府應於每年七月內決定次會計年度之施政方針,令行全國各機關遵照籌備其施政計劃,並各依其計劃擬編收支概算。 前項施政計劃應由其直接上級機關,於擬編概算前核定之。
(0260319 全文修正)
各級立法機關審議擬定預算時,不得於擬定預算外為增加經費之議決。
(0370501 全文修正)
中央概算之擬編,自第二級機關單位開始,至第一級機關單位為止,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立法院。 第二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總統府或五院本機關 第三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總統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本機關。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核准。
(0420605 全文修正)
行政院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擬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呈請 總統令行全國,各機關遵照擬定施政計劃並各依計劃按照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格式,擬編下年度之概算。 前項施政計劃,應由各該管上級機關核定之,其新擬或變更之計劃超過一年度者,並應核定其全部計劃。
(0601210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及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審計部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三、財政部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四、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0871015 全文修正)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不動產名詞
國民政府應於每年七月內決定次會計年度之施政方針,令行全國各機關遵照籌備其施政計劃,並各依其計劃擬編收支概算。 前項施政計劃應由其直接上級機關,於擬編概算前核定之。
各級立法機關審議擬定預算時,不得於擬定預算外為增加經費之議決。
中央概算之擬編,自第二級機關單位開始,至第一級機關單位為止,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立法院。 第二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總統府或五院本機關 第三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總統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本機關。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核准。
行政院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擬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呈請 總統令行全國,各機關遵照擬定施政計劃並各依計劃按照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格式,擬編下年度之概算。 前項施政計劃,應由各該管上級機關核定之,其新擬或變更之計劃超過一年度者,並應核定其全部計劃。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及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審計部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三、財政部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四、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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