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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27預算外增加債務之禁止與發行國庫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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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27條規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預算外增加債務,僅在調節短期國庫收支發行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辦理。

Q · 政府想在預算之外多借錢,可以自己決定嗎?

不行,預算外舉債須先有法律授權

依預算法第27條,政府要在年度預算之外增加債務(如發行公債),必須先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授權,例如特別條例或特別預算授權法,行政命令一律不算。唯一例外是為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的國庫券,因屬短期庫房週轉工具,改依國庫法程序辦理,不必每次走預算法程序。

白話解讀

政府的錢有兩種來源:今天的稅收、和未來的稅收(也就是債)。預算法的核心精神是所有政府支出和收入都應該寫進每年的預算,由立法院審議。但實務上常出現預算編好後才發生的情況,例如重大災害需要追加錢、新政策需要額外舉債。這條的意思是:要在預算之外多借錢,必須先有「另一條法律」授權,例如特別條例、特別預算授權法。沒有這條額外的法律,行政院不能自行決定舉債。例外是國庫券,因為它是短期庫房調度工具(錢進錢出時間差很短,不算實質增加長期負擔),所以走國庫法的程序,不用每次都經過預算法。這條法律就像一道閘門,把行政院隨時想額外借錢的衝動關在外面。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27條為政府舉債的法律保留規範: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預算外增加債務,確立行政部門增加長期負債須經立法機關事前法律授權;同時將短期國庫券劃歸國庫法辦理,區分中長期公債與短期庫房調度兩種制度路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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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政府舉債一定要立法院同意?

因為政府借的錢遲早要還,還的就是未來幾年甚至幾十年的稅收。讓行政部門自行決定借多少,等於讓今天的政府把帳單寄給還沒投票的下一代。憲法第63條把預算案、法律案的議決權交給立法院,預算法第27條是這個憲政設計的具體實踐。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依法律」的關鍵在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行政院決議都不算數,必須是經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的形式法律(憲法第170條)。

Q2國庫券和公債到底差在哪?

兩者雖都是政府舉債工具,但制度路徑完全不同。國庫券是短期(通常不超過一年)庫房週轉工具,因錢進錢出時間差短、不算實質增加長期負擔,依國庫法辦理,不必每次走預算法程序。公債是中長期負債,要進每年預算或特別預算,受預算法第27條和公共債務法雙重控制。內行人提示:看新聞時注意這兩個詞,國庫券規模大不代表債務膨脹,公債餘額才是衡量財政紀律的真正指標。

Q3特別預算就是規避這條的方式嗎?

嚴格講不算規避,因為特別預算本身也要立法院通過特別條例授權,仍滿足「依法律」要求。但實務上特別條例審議速度快、討論深度有限,常在重大事件壓力下快速三讀,程序合法與實質把關之間因此有落差。內行人提示:判斷一個特別預算是否合理,不只看有無法律依據(通常都有),更要看公共債務法的舉債上限是否被突破。

Q4預算法第27條是什麼?

規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預算外增加債務,是政府舉債的法律保留閘門,短期國庫券例外依國庫法辦理。

Q5什麼叫『非依法律不得舉債』?

指增加預算外債務須有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的形式法律授權,行政命令或行政院決議都不算。

Q6國庫券是什麼?

政府為調節短期國庫收支時間差而發行的短期債務工具,依國庫法辦理,不必每次走預算法程序。

Q7預算外增加債務和編在預算內的舉債差在哪?

預算內舉債已隨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預算外舉債須另有法律或特別條例授權,否則違法。

Q8怎麼判斷一筆政府舉債合不合法?

先確認是否預算外新增 → 找有無法律授權 → 辨別公債或國庫券 → 檢查公共債務法上限。

Q9公務員被要求簽舉債文件該怎麼做?

先查核明確法律依據,無授權應書面記錄指示內容並報政風單位,必要時拒絕執行以自保。

Q10民眾發現可疑政府舉債可以怎麼追?

向審計部反映、向監察院陳情、聯繫立委質詢,並追蹤公共債務法上限是否被突破。

Q11怎麼看懂新聞裡的特別預算是否守紀律?

確認有無通過特別條例授權(通常都有),再看公共債務法舉債上限有沒有被突破。

Q12預算法27條 vs 公共債務法哪個在管舉債?

27條管程序授權(要不要法律),公共債務法管流量與存量上限(能借多少),兩層疊加才完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財政法第4条(公債発行の制限・建設国債の原則)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58조(국채 모집·예산 외 국가부담 계약은 국회 의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35条(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与举债授权)
德國Grundgesetz Art. 115(Kreditaufnahme bedarf bundesgesetzlicher Ermächtigung・Schuldenbremse)
法國Constitution article 34 + LOLF(autorisation parlementaire de l'emprunt en loi de finances)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 I, Sec. 8, Cl. 2(Congressional power to borrow on the credit of the United Sta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210813 制定)

國民政府主計處駐在各機關辦理歲計事務人員,對於其所在機關施政計劃之籌備及收支概算之編擬,應將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辦法,報告於該機關,如對於該機關所屬各機關間,認為有財務上應合辦或統籌之事務,應研究其辦法,建議於該機關。

(0260319 全文修正)

各下級政府之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歲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直接監督與指導。

(0370501 全文修正)

各第二級機關單位概算之擬編,應按照各該單位主管機關之施政計畫,由其主辦歲計人員依據該機關長官所擬定之數額及理由編就之,其所擬或變更之計畫,超過一年度者,並應附具其全部計畫繼續經費全額及各年度分配數額。   前項第二級機關單位概算,應設相當於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之第一預備金。

(0420605 全文修正)

中央概算之擬編,自第二級機關單位開始,至第一級機關單位為止。   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立法院。   第二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三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遞推。

(0601210 全文修正)

行政院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擬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呈請總統令行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 國庫法法規
(0210813 制定)

國民政府主計處駐在各機關辦理歲計事務人員,對於其所在機關施政計劃之籌備及收支概算之編擬,應將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辦法,報告於該機關,如對於該機關所屬各機關間,認為有財務上應合辦或統籌之事務,應研究其辦法,建議於該機關。

(0260319 全文修正)

各下級政府之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歲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直接監督與指導。

(0370501 全文修正)

各第二級機關單位概算之擬編,應按照各該單位主管機關之施政計畫,由其主辦歲計人員依據該機關長官所擬定之數額及理由編就之,其所擬或變更之計畫,超過一年度者,並應附具其全部計畫繼續經費全額及各年度分配數額。   前項第二級機關單位概算,應設相當於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之第一預備金。

(0420605 全文修正)

中央概算之擬編,自第二級機關單位開始,至第一級機關單位為止。   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立法院。   第二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三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遞推。

(0601210 全文修正)

行政院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擬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呈請總統令行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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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27 條規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