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28

快速跳轉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下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與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28條要求主計、經建、審計、財政等機關在編預算前,先將財政經濟與收支資料送行政院,作為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的依據。

Q · 政府預算的方向到底是誰決定的?

預算法第28條的前置作業決定大方向

依預算法第 28 條,在政府開始編列概算之前,中央主計機關、經建主管機關、審計機關與財政主管機關必須先把四類資料送進行政院:以前年度財政經濟與會計統計、重大經建計畫檢討與展望、預算執行審核與減少不經濟支出建議、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與下年度最大可能收入額度。行政院據此訂定施政方針,預算大方向因此在草案送立法院前就已成形。

白話解讀

每年立法院上演預算大戰,朝野互嗆刪減多少億元,新聞拍得熱鬧。但這齣戲的劇本,一年前就在這條描述的場景裡寫完了。中央主計機關、國發會(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必須在預算編列前把「去年錢花得怎樣」「下年度經濟怎麼走」「最多能收多少稅」「哪些支出該砍」送進行政院。這些資料會變成施政方針,施政方針再變成預算大方向。等預算草案出現在立委桌上時,能改的空間其實很有限,因為憲法還規定立法院只能刪不能加。所以真正能影響預算方向的時點,是新聞從不報的這個前置階段。產業協會、NGO、地方政府想爭取資源,搞錯時間,就等於對煮熟的飯說想換食材。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28 條為預算編製的前置程序規範,要求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在籌劃擬編概算前,將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重大經濟建設檢討、預算執行審核、收入狀況與最大可能收入額度等參考資料送行政院,作為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的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普通人有辦法看到這些施政方針參考資料嗎?

部分公開、部分機密。主計總處的《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經過》、審計部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財政部的稅收分析都會在各機關網站公開;但各機關『最大可能收入額度』這類敏感數據通常不會即時公開。審計部的決算審核報告對應第28條第3款,讀懂它可看到政府自承的浪費清單。

Q2為什麼立法院不能自己增加預算項目?

憲法第70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此設計避免立委各自加碼導致預算爆炸,代價是立委只能刪減或要求說明。這也是預算法第28條前期作業如此關鍵的原因:一個項目若未在此階段被各機關寫進送行政院的資料,立委想幫也幫不上。

Q3預算法第28條是什麼?

規定主計、經建、審計、財政等機關須在籌劃擬編概算前,把財政經濟、經建檢討、預算執行審核、收入額度等資料送行政院,供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是政府預算編製的前置程序核心條文。

Q4預算法第28條 施政方針是什麼?

指各機關依第28條送資料給行政院後,由行政院訂定的下年度政策方向總綱,是預算編列的上位依據。

Q5預算法第28條規定哪些機關要送資料?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共五類。

Q6什麼叫不經濟支出?

未發揮應有效益或浪費的政府支出,第28條第3、4款要求審計與財政機關主動提出減少建議。

Q7概算跟預算差在哪?

概算是各機關正式編列前的初步經費估計,預算是經行政院核定、立法院審議後的法定數額。

Q8政府預算前置作業怎麼進行?

各機關依第28條送參考資料給行政院 → 行政院訂施政方針(第30條)→ 各機關擬計畫與概算(第32條)→ 彙整總預算案。

Q9想影響政府預算方向怎麼做?

確認對應主管機關 → 在施政方針訂定前(年度開始前9個月)介入 → 透過該機關展望/公聽會管道進入體系。

Q10怎麼查政府自承的浪費清單?

讀審計部每年公開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應第28條第3款,內含不經濟支出建議。

Q11施政方針什麼時候訂定?

依預算法第30條,須在會計年度開始前9個月(約每年3月底前)完成,所以第28條資料更早。

Q12預算前置作業 vs 立法院審查 哪個能影響方向?

前置作業才設定方向;立法院受憲法第70條限制只能刪不能加,影響力相對有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機關應提供資料對應款項
中央主計機關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建議第1款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第2款
審計機關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第3款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以前年度收入狀況、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建議、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收入額度第4款
其他有關機關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概括規定)第5款

應提供資料

中央主計機關
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建議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
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審計機關
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以前年度收入狀況、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建議、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收入額度
其他有關機關
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概括規定)

對應款項

中央主計機關
第1款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
第2款
審計機關
第3款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4款
其他有關機關
第5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財政法第17〜21条(予算の作成・概算要求手続)
韓國국가재정법 제28조~제33조(예산안의 편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章(预算编制)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27–31(Aufstellung des Haushaltsplans)
法國LOLF (Loi organique relative aux lois de finances) — préparation du projet de loi de finances
美國31 U.S.C. § 1105(President's annual budget submission,Budget and Accounting Act of 192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8

(0210813 制定)

為前條之報告或建議時,應於其報告或建議中,記載關係機關之最近已結年度前三年歲計、會計、統計、審計、稽察及其他可資參考之事實。

(0260319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應於一月一日前一個月內,將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辦法及其他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呈報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

(0370501 全文修正)

第二級機關單位概算及計畫,應以二份送主計機關,同時以歲入概算一份送達財政部。

(0420605 全文修正)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第一預備金於第二級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應相當於其歲出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形決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審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0871015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及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1129 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立法理由一、長期以來,國家發展偏重經濟成長,國內生產總額(GDP)被視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主要指標。然而,近年逐漸發現偏重經濟成長並無法為民眾創造美好生活,更無法改善民眾主觀感受,即忽視所得分配或國民幸福的結果。   二、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建構的美好生活指數,編製預算時應參考主計總處建置之國民幸福指數,根據居住、收入、就業、社群關係、教育、環境、政府治理、健康、生活滿意度、安全、工作與生活平衡等面向變化,作為施政方針、預算配置的依據。藉此促進國民福祉,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1051115 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下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與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   二、本條文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明定籌劃擬編概算前,中央主計機關須辦理國民幸福指數業務,已將其指數變動趨勢作為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   三、我國獨創之國民幸福指數並非完全依據OECD美好生活指數之指標內涵,而另創在地指標以呈現我國國情的福祉變化,又兼有主觀指標與客觀指標,實難作為籌編政府概算之明確依據。   四、我國政府統計之辦理訂有統計法作為明確依據,國民幸福指數業務之辦理,宜回歸統計法相關規定,不宜凌駕其他政府應辦理統計項目之上,占用過多主計經費與人力。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210813 制定)

為前條之報告或建議時,應於其報告或建議中,記載關係機關之最近已結年度前三年歲計、會計、統計、審計、稽察及其他可資參考之事實。

(0260319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應於一月一日前一個月內,將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辦法及其他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呈報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

(0370501 全文修正)

第二級機關單位概算及計畫,應以二份送主計機關,同時以歲入概算一份送達財政部。

(0420605 全文修正)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第一預備金於第二級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應相當於其歲出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形決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審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08710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1129 修正)

一、長期以來,國家發展偏重經濟成長,國內生產總額(GDP)被視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主要指標。然而,近年逐漸發現偏重經濟成長並無法為民眾創造美好生活,更無法改善民眾主觀感受,即忽視所得分配或國民幸福的結果。   二、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建構的美好生活指數,編製預算時應參考主計總處建置之國民幸福指數,根據居住、收入、就業、社群關係、教育、環境、政府治理、健康、生活滿意度、安全、工作與生活平衡等面向變化,作為施政方針、預算配置的依據。藉此促進國民福祉,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1051115 修正)

一、本條修正。   二、本條文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明定籌劃擬編概算前,中央主計機關須辦理國民幸福指數業務,已將其指數變動趨勢作為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   三、我國獨創之國民幸福指數並非完全依據OECD美好生活指數之指標內涵,而另創在地指標以呈現我國國情的福祉變化,又兼有主觀指標與客觀指標,實難作為籌編政府概算之明確依據。   四、我國政府統計之辦理訂有統計法作為明確依據,國民幸福指數業務之辦理,宜回歸統計法相關規定,不宜凌駕其他政府應辦理統計項目之上,占用過多主計經費與人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28 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