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89 條(其他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其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此限,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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