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90 條(附屬單位預算準用之規定)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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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90 條:附屬單位預算的編製、審議、執行,第6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規定,補足國營事業與特種基金的預算監督。
Q · 國營事業的預算是不是不受預算法管?
依預算法第 90 條,附屬單位預算(國營事業、特種基金)的編製、審議及執行,凡第6章未規定者,準用預算法其他各章的相關規定。國營事業並非預算法外的化外之地:第6章寫專屬規範保留營運彈性,沒寫的回頭適用一般章節,立法院得據此要求其遵守程序性規範。
白話解讀
預算法把政府的錢分成兩個世界。一個是「總預算」,行政院、立法院、各部會吃喝拉撒的錢都在這裡,每一塊錢都要立法院逐條審。另一個世界是「附屬單位預算」,國營事業、特種基金(如健保、勞保、退撫)的錢在這邊,因為它們有自己的營運邏輯,審議方式比較寬鬆。第6章專門寫附屬單位預算的規矩,但事情太多寫不完,怎麼辦?這條就是那個萬能銜接口:第6章沒寫的,回頭去找前面五章的規定來用。聽起來很技術,但它的真正威力在於:當國營事業出事(例如台電虧損、中油補貼),立法委員想追到底有沒有違反預算法時,能不能用上總預算那套嚴格的程序規範,關鍵就在這條。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90 條為附屬單位預算的準用銜接規範。附屬單位預算指國營事業與特種基金的營運預算,原則由預算法第6章專章規定;惟第6章未盡事項,依本條準用預算法其他各章(如總預算的程序與限制規定),使兩套預算體系間不致出現規範空隙,維持公共財務監督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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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附屬單位預算和總預算到底差在哪?▾
總預算是政府機關的支出,每一塊都要立法院逐條審;附屬單位預算是國營事業與特種基金的營運預算,採總額審查,主要看盈虧結算與撥補額。但依預算法第90條,第6章未規定者準用其他各章,附屬單位並非法外之地。
Q2立法院能不能逐條審查國營事業的預算?▾
原則上不行,附屬單位預算採總額審查,主要審盈餘繳庫額與虧損撥補額。但透過第90條準用回到一般章節,立法院可要求附屬單位遵守程序性規定,如不得擅自挪用、超支處理。
Q3預算法第90條的準用是什麼意思?▾
第6章(第85至89條)沒寫到的事項,比照適用預算法其他各章相關規定,但可依附屬單位特性作必要調整,並非完全照搬。能否準用、準用到什麼程度,常是國營事業爭議的攻防焦點。
Q4附屬單位預算是什麼?▾
國營事業與特種基金(健保、勞保、退撫等)的營運預算,採總額審查而非逐條審,相對於政府機關的總預算。
Q5特種基金和營業基金差在哪?▾
營業基金是國營事業的營運基金(如台電、中油),其他特種基金是專用目的基金(如健保、勞保、退撫)。
Q6什麼叫附屬單位預算採總額審查?▾
立法院主審盈餘繳庫額與虧損撥補額,不逐筆審每項人事費、業務費,保留營運彈性。
Q7附屬單位預算某事項該適用哪條怎麼判斷?▾
先確認屬附屬單位預算→查第6章有無規定→有就直接適用、沒有就依第90條準用其他各章。
Q8健保基金要追加預算怎麼處理?▾
第6章未明定追加程序時,依第90條準用其他各章的追加預算規定辦理。
Q9立委要追究國營事業違反預算法怎麼著手?▾
先判斷被指控的規定原屬總預算章節,再論證能否經第90條準用到附屬單位,準用成立才有法律基礎。
Q10主張某總預算規定不準用該怎麼論證?▾
須具體論證附屬單位特性會導致準用產生不合理結果,光說『我們不一樣』不會贏。
Q11附屬單位預算 vs 總預算 監督差在哪?▾
總預算逐條審、程序拘束高;附屬單位採總額審查、較寬鬆,但經第90條準用補位監督。
Q12第90條準用 vs 直接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比照辦理可必要調整,直接適用是原封不動套用,準用保留了調整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budget | subsidiary_budget |
|---|---|---|
| 適用對象 | 政府機關(行政院、各部會等) | 國營事業、特種基金(健保、勞保、退撫) |
| 審議方式 | 立法院逐條逐項審查 | 總額審查(盈餘繳庫額、虧損撥補額) |
| 主要規範章節 | 第一章至第五章 | 第六章(第85-89條)+第90條準用一般章節 |
| 監督密度 | 高,逐筆程序拘束 | 中,保留營運彈性但經第90條補位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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