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48 條(審議時應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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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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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48 條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須親自列席報告施政計畫與歲入歲出編製經過。
Q · 總預算審議時,哪些首長一定要到立法院報告?
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三人須親自列席報告
依預算法第 48 條,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三位首長必須親自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與歲入、歲出預算的編製經過。這不是禮貌性出席,而是法律強制義務,目的是讓最高財政決策者在公開場合接受立委質詢,所有問答都會進入立法院公報供全民查閱。
白話解讀
你每年繳的稅、政府一年要花的幾兆預算,到底是怎麼被審議的?答案藏在這條看似平凡的條文裡。每年立法院審總預算案,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三個人必須親自到場,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和歲入歲出怎麼編出來的。這不是禮貌性出席,是法律強制的義務。為什麼這件事跟你有關?因為這場報告是公開的,所有立委的質詢、官員的回答都會留下逐字紀錄(公報)。你的稅金、健保補貼、長照預算、軍購金額,全部在這場報告裡被攤開檢視。多數人從沒想過自己有權看這些紀錄,更不知道這些紀錄會被立委拿來在質詢時攻防,最終影響預算能不能砍、能不能加。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48 條為總預算案審議的程序性規範,要求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於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親自列席,分別就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的編製經過提出報告,藉此確立預算審議的公開性與行政首長的問責義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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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預算法第 48 條規定誰要列席報告?
依預算法第 48 條,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三位首長必須親自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與歲入、歲出預算的編製經過,且為法律強制義務。
Q2首長列席的報告紀錄民眾看得到嗎?
看得到。三位首長的報告與立委質詢逐字內容全部進入立法院公報,可在立法院議事及公報資訊網(lis.ly.gov.tw)公開查閱。
Q3列席和出席有什麼不同?
列席指到場報告、備詢但無表決權;出席則通常具表決權。本條要求三首長列席,重點在接受質詢與留下問責紀錄,而非參與表決。
Q4總預算案是什麼?
政府彙編各機關年度歲入、歲出後,送立法院審議的整體年度預算。
Q5什麼是「列席」?
到場報告、備詢但無表決權的出席型態,與有表決權的出席不同。
Q6施政計畫和歲入歲出有什麼關係?
施政計畫是政策方向,歲入歲出是執行政策所需的收入與支出,兩者一起被審查。
Q7怎麼查總預算審議的逐字紀錄?
到立法院議事及公報資訊網(lis.ly.gov.tw),以「總預算」加年度搜尋會議紀錄。
Q8怎麼追蹤某項預算為什麼被砍或加?
找到該年度總預算審查公報,對照三首長報告與立委質詢中對該科目的攻防。
Q9民眾如何就特定預算向立委陳情?
引用該立委自己在審議中的質詢紀錄向其辦公室陳情,比泛訴民意更有效。
Q10總預算大約何時送審、何時可追蹤?
通常前一年 9 月行政院送出後進入審議期,此時報告剛出爐最值得追蹤。
Q11列席 vs 出席差在哪?
列席到場備詢無表決權,出席通常具表決權。本條要的是首長備詢與問責。
Q12親自列席 vs 書面報告差在哪?
親自列席須即時接受質詢、責任明確;書面報告無法追問,問責被稀釋,本條已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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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問責強度 | 規避空間 |
|---|---|---|
| 親自列席報告(本條) | 最高,首長當場備詢且入公報 | 無,法律強制 |
| 書面報告 | 低,無法即時追問 | 高 |
| 代理(次長/副首長)出席 | 中低,決策層級不足 | 中,本條已排除 |
問責強度
- 親自列席報告(本條)
- 最高,首長當場備詢且入公報
- 書面報告
- 低,無法即時追問
- 代理(次長/副首長)出席
- 中低,決策層級不足
規避空間
- 親自列席報告(本條)
- 無,法律強制
- 書面報告
- 高
- 代理(次長/副首長)出席
- 中,本條已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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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210813 制定)
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子案或數子案不能通過,致總預算案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竣時,應於六月五日前送呈假預算於國民政府,其內容如左。 一、恒久經費及原有繼續經費。 二、已經議決之新定繼續經費,其未經議決者缺之。 三、已經議決之歲定經費,其未經議決者暫依現年度之經費,現年度原無此項經費者缺之。 四、未經提議變更之原有收入。 五、已經議決之收入,其未經議決者,除係非經常收入外,暫依現年度之收入辦法,現年度原無此項收入者缺之。 前項假預算經國民政府公佈後,與法定預算有同等之效力,其有效期間,至法定預算公佈日之月終為止。
(0260319 全文修正)
各機關單位應按其法定預算之數額,所入依來源別科目,經費依用途別科目,編造分配預算。 屬於各門之常時部分者,應造按月分配預算,於預算公佈後半個月內為之,屬於各門之臨時部分者,應按實施計劃編造按期分配預算,於計劃實施一個月前為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核准動支。
(0420605 全文修正)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入預算,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份,經核准者,得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出預算。
(0460405 修正)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份,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
(0601210 全文修正)
總預算案應於五月底以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六月十五日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0871015 全文修正)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子案或數子案不能通過,致總預算案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竣時,應於六月五日前送呈假預算於國民政府,其內容如左。 一、恒久經費及原有繼續經費。 二、已經議決之新定繼續經費,其未經議決者缺之。 三、已經議決之歲定經費,其未經議決者暫依現年度之經費,現年度原無此項經費者缺之。 四、未經提議變更之原有收入。 五、已經議決之收入,其未經議決者,除係非經常收入外,暫依現年度之收入辦法,現年度原無此項收入者缺之。 前項假預算經國民政府公佈後,與法定預算有同等之效力,其有效期間,至法定預算公佈日之月終為止。
各機關單位應按其法定預算之數額,所入依來源別科目,經費依用途別科目,編造分配預算。 屬於各門之常時部分者,應造按月分配預算,於預算公佈後半個月內為之,屬於各門之臨時部分者,應按實施計劃編造按期分配預算,於計劃實施一個月前為之。
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核准動支。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入預算,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份,經核准者,得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出預算。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份,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
總預算案應於五月底以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六月十五日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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