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49 條(預算案之審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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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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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49條要求立法院審議預算時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與優先順序,並以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歲入歲出為審議重點。
Q · 立法院審預算到底審什麼?是不是每一項都重審?
不是,只審新增與變更項目,舊項目原則不重審
依預算法第49條,立法院審議預算時應注重四大重點: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但審議範圍被限縮——歲入只審「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收入並就來源別決定,歲出只審「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支出並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換言之,行之有年的例行項目不會每年從頭重審,立法院火力集中在新增或有變動的項目。
白話解讀
立法院審預算的時候,到底在審什麼?這條告訴你他們不能亂審,也不能甚麼都審。法律設下四個審查重點:歲出規模(總共要花多少)、預算餘絀(收支差多少)、計畫績效(錢花得有沒有效果)、優先順序(哪些先哪些後)。更關鍵的限制在後段:歲入只審「擬變更或擬設定」的部分(也就是新稅或要修改的稅),歲出也只審「擬變更或擬設定」的部分。為什麼這個限制這麼重要?因為它意味著舊的、行之有年的預算項目不會每年被重新審一次,立法院只盯新增的、有變動的。這既是效率設計,也是一道隱形屏障:行政部門想塞錢進來,必須在「變更」項目裡塞,因為那才是被緊盯的範圍。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49條規範預算案的審議方法,要求立法院審議時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與優先順序四大重點,並將審議範圍限縮於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歲入與歲出,歲入按來源別、歲出按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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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立法院審預算到底審什麼?是不是每一項都重審?
依預算法第49條,立法院審議預算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四大重點,但審議範圍限縮於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歲入歲出,行之有年的例行項目原則上不逐年從頭重審。
Q2什麼叫擬變更或擬設定?
指相較前年度新增或要修改的歲入歲出項目。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就來源別決定;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這些才是立法院的審議焦點。
Q3立法院可以自己增加預算金額嗎?
不行。依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立法院審議預算得為合理刪減,但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移動或增減預算科目,以尊重行政權的預算編列權與權力分立。
Q4立法院審預算審什麼?
依預算法第49條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並以擬變更或擬設定項目為審議重點。
Q5預算法第49條的四大審查重點是什麼?
歲出規模(花多少)、預算餘絀(收支差多少)、計畫績效(花得有沒有效)、優先順序(哪些先做)。
Q6什麼叫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與支出?
指相較前年度新增或修改的歲入歲出,歲入按來源別、歲出按機關別政事別基金別決定,是審議焦點。
Q7預算餘絀是什麼意思?
指歲入與歲出的差額,反映年度收支是盈餘或短絀,是審議財政紀律的核心指標之一。
Q8怎麼追蹤某個預算項目的審議?
先確認它是否屬擬變更或擬設定項目,再對照四大重點與分類別,於委員會審查期間提出意見。
Q9公民如何用第49條監督預算?
鎖定擬變更項目,逐一以歲出規模、餘絀、績效、優先順序四點檢視,論述會比情感訴求紮實。
Q10歲入和歲出分別怎麼審議決定?
歲入就來源別決定;歲出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分類別不同審議單位與角度也不同。
Q11預算審議在哪個階段最能施力?
委員會分組審查階段影響力最大,可透過公聽會、陳情與委員辦公室提出具體論述。
Q12擬變更項目 vs 按往例編列差在哪?
擬變更項目進入審議火線承擔所有質詢,按往例編列者多在審議焦點之外,是預算改革難的結構原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歲入審議 | 歲出審議 |
|---|---|---|
| 審議對象 | 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 | 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 |
| 決定基準 | 就來源別決定 | 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 |
| 典型內容 | 新稅、調整稅目、新增規費等 | 新增計畫、擴編、調整科目等 |
| 共同審查重點 | 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 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
歲入審議
- 審議對象
- 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
- 決定基準
- 就來源別決定
- 典型內容
- 新稅、調整稅目、新增規費等
- 共同審查重點
- 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歲出審議
- 審議對象
- 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
- 決定基準
- 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
- 典型內容
- 新增計畫、擴編、調整科目等
- 共同審查重點
- 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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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210813 制定)
各機關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前,按其法定預算之經費數額,編造分月行政預算。 各級主管機關應編造本機關之科目別分月行政預算表,第三級以下之機關並應備機關別分月行政預算表,及科目別與機關別之分月行政預算分析表。
(0260319 全文修正)
第一級機關單位主管機關之分配預算,各由其長官自行核定,第二級以下各機關單位之各機關分配預算,各由該管上級機關核定。
(0370501 全文修正)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得呈請 總統以命令裁減經費,遇收入特別短少時,依預算程序修正後,亦得裁減。
(0420605 全文修正)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剩餘及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入預算,其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出預算。
(0460405 修正)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剩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0601210 全文修正)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成時,由立法院議定補救辦法,通知行政院。 前項補救辦法,包括總預算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法定總預算之程序。
(0871015 全文修正)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機關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前,按其法定預算之經費數額,編造分月行政預算。 各級主管機關應編造本機關之科目別分月行政預算表,第三級以下之機關並應備機關別分月行政預算表,及科目別與機關別之分月行政預算分析表。
第一級機關單位主管機關之分配預算,各由其長官自行核定,第二級以下各機關單位之各機關分配預算,各由該管上級機關核定。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得呈請 總統以命令裁減經費,遇收入特別短少時,依預算程序修正後,亦得裁減。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剩餘及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入預算,其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出預算。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剩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成時,由立法院議定補救辦法,通知行政院。 前項補救辦法,包括總預算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法定總預算之程序。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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