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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49 條(預算案之審議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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