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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預算法47期限與份數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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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轉及核定期限以及應行編送之份數,除本法已有規定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47條將各機關概算與預算的擬編、核轉、核定期限及編送份數,除本法已規定者外授權行政院訂定,屬授權立法條款。

Q · 預算編製的期限和份數規定在哪裡?

由行政院訂辦法決定,不寫在預算法本文

依預算法第47條,各機關概算與預算的擬編、核轉、核定期限以及應送份數,除預算法本身已規定者外,授權行政院訂定。也就是說,這些操作細節不在預算法條文裡,而在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概算編製辦法」「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法規命令中,公務員實務上看的是後者。

白話解讀

預算法本身只規定大原則:什麼時候編、誰彙整、誰審議。但實際操作層面千頭萬緒:各部會什麼時候送概算給上級?要送幾份?格式怎麼寫?哪些表格要填?這些瑣碎但關鍵的細節,預算法沒有寫死,而是用這條把權力授權給行政院去訂定。授權立法的好處是彈性:時代變了、會計制度變了、業務複雜化了,行政院可以隨時調整作業細節,不用每次都修法。對你的意義是:當你看到行政院或主計總處發布「中央政府各機關概算編製辦法」、「預算編製作業要點」這類文件,那就是這條授權的產物。它們是法規命令,效力不如法律,但對公務員來說是日常工作的具體指南。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47條為授權立法條款,將各機關概算與預算之擬編、核轉、核定期限及應行編送份數等作業細節,於預算法未規定者,授權行政院以法規命令訂定,使預算編製細節得隨會計制度與政策變動彈性調整,而毋須逐次修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預算法授權出來的辦法在哪裡可以查到?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有完整的「預算編製相關法規」專區,包括各機關單位概算編製辦法、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也可以搜尋。實務上最常用的是每年版本不同的「作業要點」,因為它包含當年具體的時程和格式,主計人員必看。

Q2如果行政院訂的辦法跟預算法本身衝突怎麼辦?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命令不得牴觸法律,牴觸者無效。如果發現行政院訂的辦法逾越預算法授權範圍或違反預算法規定,可以聲請司法審查。實務上這類衝突極少,多數爭議發生在「授權是否充足」的灰色地帶。

Q3預算法第47條是什麼?

授權行政院訂定預算編製作業細節(期限、份數)的條款,是各種概算編製辦法的法源。

Q4什麼是授權立法?

法律只訂大原則,把細節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但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或逾越授權範圍。

Q5概算和預算差在哪?

概算是各機關依施政計畫初步估計、尚未審定的數額;預算是經審定程序後的正式數額。

Q6法規命令和法律差在哪?

法律經立法院三讀,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授權發布,效力低於法律且不得牴觸法律。

Q7概算編製辦法在哪裡查?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預算編製相關法規」專區,或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

Q8怎麼確認用對年度版本?

作業要點逐年更新,依當年度施政與會計制度調整,務必抓對應年度版本。

Q9公務員編概算該看哪份文件?

看行政院發布的概算編製辦法與當年度作業要點,不是只看預算法本文。

Q10想推動預算格式改革要找誰?

遊說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改編製辦法,門檻遠低於修預算法。

Q11預算法 vs 概算編製辦法 哪個才是依據?

大原則看預算法,操作細節看依第47條授權的編製辦法;衝突時辦法不得牴觸預算法。

Q12授權命令逾越範圍可以救濟嗎?

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逾越授權或牴觸法律的命令無效,可聲請司法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tatute lawDelegated regulation
法位階預算法(法律)概算編製辦法、作業要點(法規命令)
制定機關立法院三讀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
內容預算編製大原則期限、份數、格式等作業細節
變更彈性須修法,較慢行政院得隨時調整,較快

Statute law

法位階
預算法(法律)
制定機關
立法院三讀
內容
預算編製大原則
變更彈性
須修法,較慢

Delegated regulation

法位階
概算編製辦法、作業要點(法規命令)
制定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
內容
期限、份數、格式等作業細節
變更彈性
行政院得隨時調整,較快

立法沿革 6

(0210813 制定)

總預算案全案之審議,應於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完竣,送請國民政府公布。

(0260319 全文修正)

前條總預算內未經通過之部分,應於假預算公佈後一個月內,由行政院另行提出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完成法定總預算,由中央政府公佈之。   假預算之廢止日期,於該年度法定總預算之施行條例中定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各基金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0420605 全文修正)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命令裁減之,遇歲入特別短少時,依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修正後亦得裁減。

(0601210 全文修正)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核轉及核定期限以及應行編送之份數,除本法已有規定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名詞
  • 核定名詞
(0210813 制定)

總預算案全案之審議,應於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完竣,送請國民政府公布。

(0260319 全文修正)

前條總預算內未經通過之部分,應於假預算公佈後一個月內,由行政院另行提出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完成法定總預算,由中央政府公佈之。   假預算之廢止日期,於該年度法定總預算之施行條例中定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各基金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0420605 全文修正)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命令裁減之,遇歲入特別短少時,依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修正後亦得裁減。

(0601210 全文修正)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0871015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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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47 條規定:「各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核轉及核定期限以及應行編送之份數,除本法已有規定者外,由行政院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