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46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交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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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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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預算法第46條,行政院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即每年8月底前)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Q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什麼時候要送立法院?
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即每年8月底前
依預算法第46條,行政院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我國採曆年制(1月1日起算),所以送案截止日就是8月底前,立法院才有9月到12月底四個月的審查時間。
白話解讀
政府的會計年度從元旦開始,但你知道立法院什麼時候就要拿到下一年度的總預算案嗎?答案是:8月底前。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行政院必須把總預算案送進立法院,並附上施政計畫。為什麼這個時間點重要?因為立法院要在剩下的四個月內(9月開議到12月底)完成審查、刪減、討論、表決。如果行政院遲送,立法院就沒時間審;如果行政院不送,整個政府明年就沒錢可用。這條等於給行政院綁上一個倒數計時器:必須在8月底交卷,否則就是違法。實務上每年8月底前後,新聞都會報「行政院總預算案送立法院」,那不是儀式,那是法定截止日的最後動作。如果你看過立法院在年底吵預算吵到深夜,這條就是那場戰爭的開戰鳴槍。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46條為總預算案的送審時程規範,要求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連同施政計畫提出立法院審議,藉時間鎖確保立法院有充分審議期間,是預算審議程序的法定起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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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行政院真的沒在8月底前送總預算案會怎樣?
這是嚴重的憲政違失,會被立法院質詢、被審計部監督,可能引發政治責任。實務上極少發生,因為遲送只會讓行政院後續更難堪。真正常見的問題不是沒送,而是送了但有爭議項目被立委凍結或刪減。
Q2立法院如果在年底前審不完總預算案會怎樣?
政府進入暫行預算(假預算)狀態,先按上一年度維持性支出運作,不能啟動新計畫。歷年多數年份能在12月底前完成三讀,少數爭議年份拖到隔年1月補通過,但完全擱置罕見,因為政治成本太高。
Q3施政計畫為什麼要附送?
施政計畫是每筆預算的正當性論述,每筆錢對應什麼政策目標。立委審預算時要把施政計畫和預算書對著看,數字才有意義,不是可有可無的附帶文件。
Q4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幾月送立法院?
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曆年制下即每年8月底前由行政院提出。
Q5預算法第46條規定什麼?
規定總預算案的送審時程與附送文件:行政院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並附施政計畫。
Q6施政計畫是什麼、為什麼要附送?
施政計畫是每筆預算對應的政策目標說明,是預算正當性論述基礎,立委審查時須與預算書對照。
Q7暫行預算(假預算)是什麼?
總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審完時,先按上年度維持性支出運作的過渡機制,不能啟動新計畫。
Q8公民要怎麼監督政府預算最有效?
在9到11月預算審議黃金窗口,先做完整論述、媒體預熱,讓立委審查時可引用,比審完才反應有效。
Q9立法院審預算的流程怎麼跑?
8月底收案 → 9月開議 → 各委員會審查刪減凍結 → 院會二、三讀 → 12月底前完成。
Q10記者怎麼搶預算議題主導權?
8月底前先盯施政計畫與預算書業務說明段,9月開議時率先點出爭議項目。
Q11怎麼查總預算案是否如期送達?
追蹤行政院記者會公布、立法院預算中心收文與議事系統,比對8月底法定期限。
Q12預算法46條 vs 憲法第59條差在哪?
憲法第59條是行政院提預算案的憲法基礎(三個月前),預算法第46條把時程具體化並提前為四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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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送案時點 | 立院審查期 | 結果 |
|---|---|---|---|
| 如期送審(常態) | 8月底前 | 9月至12月底約4個月 | 年底前三讀通過,新年度依法定預算運作 |
| 行政院遲送 | 晚於8月底 | 被壓縮 | 憲政違失、審議倉促,政治責任壓力大 |
| 立院審議未完成 | 已送 | 超過12月底 | 進入暫行預算,僅維持性支出,無法啟動新計畫 |
送案時點
- 如期送審(常態)
- 8月底前
- 行政院遲送
- 晚於8月底
- 立院審議未完成
- 已送
立院審查期
- 如期送審(常態)
- 9月至12月底約4個月
- 行政院遲送
- 被壓縮
- 立院審議未完成
- 超過12月底
結果
- 如期送審(常態)
- 年底前三讀通過,新年度依法定預算運作
- 行政院遲送
- 憲政違失、審議倉促,政治責任壓力大
- 立院審議未完成
- 進入暫行預算,僅維持性支出,無法啟動新計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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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歲入案之審議,以擬變更或設定之收入為限,審議時以每一種收入為一子案,並應按收入之來源決定左列各款。 一、為稅收、特賦、課捐或規費時,其征收率。 二、為專賣、行政所入之售價有獨占性之公有營業收入或公有權利財產之租金,或特許使用費時,其價目。 三、為信託管理所入時,其條件。 四、為無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時,其限制。 五、為協助所入或長期借賒所入時,其數額。 六、為有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收回或減少資本所入時,其種類及數量。 七、其他收入應以法律限制者,其條件。 前項各子案分別議定後,以歲入全案付表決。
(0260319 全文修正)
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竣時,立法院應於十二月五日以前編成假預算,並議決其施行條例,由中央政府公布之,其內容如左: 一、恆久經費及原有繼續經費。 二、已經議決之新定繼續經費。 三、已經議決之歲定經費其未經議決者,暫依現年度之經費。 四、不擬變更之原有收入。 五、已經議決之收入,其未經議決者,除特殊門收入外,暫依現年度之收入。
(0370501 全文修正)
各機關之經費預算,其歲出用途別同門各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經原核定分配預算之長官或機關核准,得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依前項規定核准流用經費時,應由核准機關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
(0420605 全文修正)
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仍應提出追加預算。
(0601210 全文修正)
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限,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之時間修正為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並依預算審議實際運作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歲入案之審議,以擬變更或設定之收入為限,審議時以每一種收入為一子案,並應按收入之來源決定左列各款。 一、為稅收、特賦、課捐或規費時,其征收率。 二、為專賣、行政所入之售價有獨占性之公有營業收入或公有權利財產之租金,或特許使用費時,其價目。 三、為信託管理所入時,其條件。 四、為無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時,其限制。 五、為協助所入或長期借賒所入時,其數額。 六、為有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收回或減少資本所入時,其種類及數量。 七、其他收入應以法律限制者,其條件。 前項各子案分別議定後,以歲入全案付表決。
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竣時,立法院應於十二月五日以前編成假預算,並議決其施行條例,由中央政府公布之,其內容如左: 一、恆久經費及原有繼續經費。 二、已經議決之新定繼續經費。 三、已經議決之歲定經費其未經議決者,暫依現年度之經費。 四、不擬變更之原有收入。 五、已經議決之收入,其未經議決者,除特殊門收入外,暫依現年度之收入。
各機關之經費預算,其歲出用途別同門各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經原核定分配預算之長官或機關核准,得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依前項規定核准流用經費時,應由核准機關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
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仍應提出追加預算。
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限,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之時間修正為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並依預算審議實際運作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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