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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46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交立法院審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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