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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46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交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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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預算法第46條,行政院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即每年8月底前)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Q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什麼時候要送立法院?

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即每年8月底前

依預算法第46條,行政院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我國採曆年制(1月1日起算),所以送案截止日就是8月底前,立法院才有9月到12月底四個月的審查時間。

白話解讀

政府的會計年度從元旦開始,但你知道立法院什麼時候就要拿到下一年度的總預算案嗎?答案是:8月底前。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行政院必須把總預算案送進立法院,並附上施政計畫。為什麼這個時間點重要?因為立法院要在剩下的四個月內(9月開議到12月底)完成審查、刪減、討論、表決。如果行政院遲送,立法院就沒時間審;如果行政院不送,整個政府明年就沒錢可用。這條等於給行政院綁上一個倒數計時器:必須在8月底交卷,否則就是違法。實務上每年8月底前後,新聞都會報「行政院總預算案送立法院」,那不是儀式,那是法定截止日的最後動作。如果你看過立法院在年底吵預算吵到深夜,這條就是那場戰爭的開戰鳴槍。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46條為總預算案的送審時程規範,要求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連同施政計畫提出立法院審議,藉時間鎖確保立法院有充分審議期間,是預算審議程序的法定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行政院真的沒在8月底前送總預算案會怎樣?

這是嚴重的憲政違失,會被立法院質詢、被審計部監督,可能引發政治責任。實務上極少發生,因為遲送只會讓行政院後續更難堪。真正常見的問題不是沒送,而是送了但有爭議項目被立委凍結或刪減。

Q2立法院如果在年底前審不完總預算案會怎樣?

政府進入暫行預算(假預算)狀態,先按上一年度維持性支出運作,不能啟動新計畫。歷年多數年份能在12月底前完成三讀,少數爭議年份拖到隔年1月補通過,但完全擱置罕見,因為政治成本太高。

Q3施政計畫為什麼要附送?

施政計畫是每筆預算的正當性論述,每筆錢對應什麼政策目標。立委審預算時要把施政計畫和預算書對著看,數字才有意義,不是可有可無的附帶文件。

Q4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幾月送立法院?

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曆年制下即每年8月底前由行政院提出。

Q5預算法第46條規定什麼?

規定總預算案的送審時程與附送文件:行政院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並附施政計畫。

Q6施政計畫是什麼、為什麼要附送?

施政計畫是每筆預算對應的政策目標說明,是預算正當性論述基礎,立委審查時須與預算書對照。

Q7暫行預算(假預算)是什麼?

總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審完時,先按上年度維持性支出運作的過渡機制,不能啟動新計畫。

Q8公民要怎麼監督政府預算最有效?

在9到11月預算審議黃金窗口,先做完整論述、媒體預熱,讓立委審查時可引用,比審完才反應有效。

Q9立法院審預算的流程怎麼跑?

8月底收案 → 9月開議 → 各委員會審查刪減凍結 → 院會二、三讀 → 12月底前完成。

Q10記者怎麼搶預算議題主導權?

8月底前先盯施政計畫與預算書業務說明段,9月開議時率先點出爭議項目。

Q11怎麼查總預算案是否如期送達?

追蹤行政院記者會公布、立法院預算中心收文與議事系統,比對8月底法定期限。

Q12預算法46條 vs 憲法第59條差在哪?

憲法第59條是行政院提預算案的憲法基礎(三個月前),預算法第46條把時程具體化並提前為四個月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送案時點立院審查期結果
如期送審(常態)8月底前9月至12月底約4個月年底前三讀通過,新年度依法定預算運作
行政院遲送晚於8月底被壓縮憲政違失、審議倉促,政治責任壓力大
立院審議未完成已送超過12月底進入暫行預算,僅維持性支出,無法啟動新計畫

送案時點

如期送審(常態)
8月底前
行政院遲送
晚於8月底
立院審議未完成
已送

立院審查期

如期送審(常態)
9月至12月底約4個月
行政院遲送
被壓縮
立院審議未完成
超過12月底

結果

如期送審(常態)
年底前三讀通過,新年度依法定預算運作
行政院遲送
憲政違失、審議倉促,政治責任壓力大
立院審議未完成
進入暫行預算,僅維持性支出,無法啟動新計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財政法第27条(内閣の予算の国会提出、前年度1月中提出を常例とする)
韓國국가재정법 제33조(예산안의 국회 제출 — 회계연도 개시 120일 전까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45条(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编制与提交时程)
德國Art. 110 GG i.V.m. § 30 BHO(Aufstellung und Einbringung des Haushaltsplans)
法國LOLF article 39(dépôt du projet de loi de finances au plus tard le premier mardi d'octobre)
美國31 U.S.C. § 1105(President's annual budget submission, by first Monday in Februa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210813 制定)

歲入案之審議,以擬變更或設定之收入為限,審議時以每一種收入為一子案,並應按收入之來源決定左列各款。   一、為稅收、特賦、課捐或規費時,其征收率。   二、為專賣、行政所入之售價有獨占性之公有營業收入或公有權利財產之租金,或特許使用費時,其價目。   三、為信託管理所入時,其條件。   四、為無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時,其限制。   五、為協助所入或長期借賒所入時,其數額。   六、為有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收回或減少資本所入時,其種類及數量。   七、其他收入應以法律限制者,其條件。   前項各子案分別議定後,以歲入全案付表決。

(0260319 全文修正)

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竣時,立法院應於十二月五日以前編成假預算,並議決其施行條例,由中央政府公布之,其內容如左:   一、恆久經費及原有繼續經費。   二、已經議決之新定繼續經費。   三、已經議決之歲定經費其未經議決者,暫依現年度之經費。   四、不擬變更之原有收入。   五、已經議決之收入,其未經議決者,除特殊門收入外,暫依現年度之收入。

(0370501 全文修正)

各機關之經費預算,其歲出用途別同門各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經原核定分配預算之長官或機關核准,得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依前項規定核准流用經費時,應由核准機關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

(0420605 全文修正)

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仍應提出追加預算。

(0601210 全文修正)

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限,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之時間修正為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並依預算審議實際運作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0813 制定)

歲入案之審議,以擬變更或設定之收入為限,審議時以每一種收入為一子案,並應按收入之來源決定左列各款。   一、為稅收、特賦、課捐或規費時,其征收率。   二、為專賣、行政所入之售價有獨占性之公有營業收入或公有權利財產之租金,或特許使用費時,其價目。   三、為信託管理所入時,其條件。   四、為無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時,其限制。   五、為協助所入或長期借賒所入時,其數額。   六、為有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收回或減少資本所入時,其種類及數量。   七、其他收入應以法律限制者,其條件。   前項各子案分別議定後,以歲入全案付表決。

(0260319 全文修正)

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竣時,立法院應於十二月五日以前編成假預算,並議決其施行條例,由中央政府公布之,其內容如左:   一、恆久經費及原有繼續經費。   二、已經議決之新定繼續經費。   三、已經議決之歲定經費其未經議決者,暫依現年度之經費。   四、不擬變更之原有收入。   五、已經議決之收入,其未經議決者,除特殊門收入外,暫依現年度之收入。

(0370501 全文修正)

各機關之經費預算,其歲出用途別同門各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經原核定分配預算之長官或機關核准,得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依前項規定核准流用經費時,應由核准機關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

(0420605 全文修正)

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仍應提出追加預算。

(0601210 全文修正)

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限,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之時間修正為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並依預算審議實際運作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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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46 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