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45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與綜計表之編製與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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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計機關將各類歲出預算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總預算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
- 2.前項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45條規定,主計總處彙核各部會歲出與財政部彙整的歲入,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呈行政院會議;未平衡時須會同財政部提解決辦法。
Q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最後是誰編出來的?
主計總處彙核整理後呈行政院會議
依預算法第45條,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將各部會歲出預算與財政部綜合擬編的歲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把營業及非營業附屬單位預算彙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一併呈行政院會議。若歲入歲出未平衡,主計總處必須會同財政部提出解決辦法後才能送出。
白話解讀
政府每年要花的錢動輒兩兆三兆,這麼龐大的數字是怎麼變成一份「總預算案」的?這條告訴你整個彙整流程的最後一站:主計總處(中央主計機關)。各部會的歲出預算進來、財政部彙整好的歲入預算進來,主計總處把它們「彙核整理」(直白說:拼湊、檢查、平衡)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同時把國營事業、特別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另外編成「綜計表」加上說明。然後一起送到行政院會議拍板。第二項才是真正的政治壓力鍋:如果歲入歲出湊不平(赤字),主計總處不能直接送出去,必須會同財政部「提出解決辦法」。這四個字背後是無數深夜會議和痛苦取捨:要砍誰?要舉債多少?要動用哪個基金?這個「解決辦法」決定了下一年度政府的財政體質。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45條為中央政府總預算彙編的程序性規範,規定中央主計機關須將各類歲出預算與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總預算案並另編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呈行政院會議;且於歲入歲出未平衡時,課予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之義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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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計總處能調整各部會送來的歲出預算嗎?
可以,這就是「彙核整理」的權力。主計總處在彙整時會審查合理性、刪減過度膨脹的項目、調整科目分類。實務上多半透過協商而不是強行刪減。內行人提示:每年7到9月各部會跟主計總處的概算審查會議才是真正的角力場,到了正式彙編階段大局已定。
Q2歲入歲出未平衡時的「解決辦法」通常是什麼?
主要四種:舉債(最常見)、動用累積賸餘或基金、增加收入(加稅、調漲規費、釋股)、刪減支出(最不受歡迎)。實務上以舉債為主搭配支出調整。內行人提示:要看政府財政紀律,盯緊每年累計舉債餘額占GDP比例,這直接反映歷年解決辦法的真實後果。
Q3中央政府總預算是誰編的?
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將各部會歲出與財政部綜合擬編之歲入彙核整理後編成總預算案。
Q4預算法第45條規定什麼?
規定總預算案彙編程序、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編製,以及歲入歲出未平衡時的解決辦法義務。
Q5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是什麼?
把營業及非營業附屬單位(國營事業、特別基金等)預算彙案編成、採財務報表邏輯的綜合表冊。
Q6彙核整理和綜合擬編差在哪?
綜合擬編是財政部對歲入(第44條),彙核整理是主計機關對歲出加總成總預算案,兩者程序分工不同。
Q7中央政府總預算怎麼編出來的?
各部會歲出與財政部歲入送主計總處→彙核整理編成總預算案+附屬單位綜計表→呈行政院會議→送立法院審議。
Q8歲入歲出未平衡怎麼處理?
主計總處不能直接送案,須會同財政部提出解決辦法:舉債、動用基金、增加收入或刪減支出。
Q9怎麼看政府財政體質好不好?
看附屬單位綜計表的赤字結構,以及累計舉債餘額占GDP比例,比看總預算規模成長更深刻。
Q10主計總處能砍各部會的預算嗎?
可以,彙核整理權限含審查與調整科目,實務上多透過7-9月概算審查會議協商完成。
Q11主計總處 vs 財政部在預算上誰管什麼?
財政部綜合擬編歲入(第44條),主計總處彙核整理歲出並編成總預算案(第45條),未平衡時兩者會同提解決辦法。
Q12總預算案 vs 附屬單位綜計表差在哪?
總預算案是一般機關現金收支邏輯,綜計表是附屬單位財務報表邏輯,分開編以維持可讀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中央主計機關(主計總處) |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 |
|---|---|---|
| 彙整對象 | 各類歲出預算 + 綜合彙核成總預算案 | 綜合擬編歲入預算(見第44條) |
| 本條角色 | 總預算案最終彙編者、呈行政院會議者 | 提供歲入、未平衡時共同提解決辦法 |
| 未平衡時責任 | 主責提出解決辦法 | 會同提出解決辦法 |
中央主計機關(主計總處)
- 彙整對象
- 各類歲出預算 + 綜合彙核成總預算案
- 本條角色
- 總預算案最終彙編者、呈行政院會議者
- 未平衡時責任
- 主責提出解決辦法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
- 彙整對象
- 綜合擬編歲入預算(見第44條)
- 本條角色
- 提供歲入、未平衡時共同提解決辦法
- 未平衡時責任
- 會同提出解決辦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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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歲出案之審議,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之繼續經費為限,對於原有繼續經費及恒久經費非依法律不得變更或廢止之。 前項審議,至第三級機關單位歲出各綱為止,每一第三級機關單位,應按基金分經常與非經常各為一子案,其非可以機關單位劃分之特種基金,應按每一基金分經常與非經常各為一子案,均經按綱決定後,再決定其子案之總額,子案之審議先經常,次非經常,分別議定後,再以歲出全案付表決。
(0260319 全文修正)
總預算全案應於十二月一日由中央政府公布之,其附屬單位預算部分分別以命令行之。 預算中有應保守祕密之部分,得不公布。
(0370501 全文修正)
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遇各科之經費有賸餘時,得轉入下月份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0420605 全文修正)
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遇各科目之經費有不足時,除第一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各由其首長核定,及第二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呈由上級機關核定外,第二級以下各機關單位之各機關,均應依次遞呈該管第二級機關核定,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應由該核定機關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0601210 全文修正)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0871015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將各類歲出預算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彙核處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總預算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 前項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句中「財政部」修正為「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歲出案之審議,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之繼續經費為限,對於原有繼續經費及恒久經費非依法律不得變更或廢止之。 前項審議,至第三級機關單位歲出各綱為止,每一第三級機關單位,應按基金分經常與非經常各為一子案,其非可以機關單位劃分之特種基金,應按每一基金分經常與非經常各為一子案,均經按綱決定後,再決定其子案之總額,子案之審議先經常,次非經常,分別議定後,再以歲出全案付表決。
總預算全案應於十二月一日由中央政府公布之,其附屬單位預算部分分別以命令行之。 預算中有應保守祕密之部分,得不公布。
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遇各科之經費有賸餘時,得轉入下月份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遇各科目之經費有不足時,除第一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各由其首長核定,及第二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呈由上級機關核定外,第二級以下各機關單位之各機關,均應依次遞呈該管第二級機關核定,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應由該核定機關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句中「財政部」修正為「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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