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52 條(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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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 2.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52條規定,立法院在法定預算附加的條件或期限,行政機關必須遵守,但違法的條件不在此限;附帶決議則僅需參照法令辦理。
Q · 立委在預算上加的條件,行政院可以不理嗎?
不行。附加條件「從其所定」有拘束力,違法者除外
依預算法第52條第一項,法定預算若附加條件或期限,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從其所定),這就是新聞中「立委凍結預算、要求提報告才解凍」的法律依據。唯一例外是該條件或期限本身為法律所不許(如要求行政機關做違法之事)。第二項的「附帶決議」拘束力較弱,行政機關只需「參照法令辦理」,保留解釋空間。
白話解讀
立法院通過的預算,常常不是「給你這筆錢去做」這麼簡單。立委會在預算後面加上條件或期限:「這筆 5 億先凍結,等行政院提報告再解凍」「這筆補助限定花在 X 用途」「這筆錢必須在 6 月底前執行完畢」。本條規定:這些附加的條件和期限,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從其所定)。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條件本身違法(例如要求行政機關做違反人權或違反其他法律的事),就不適用。第二項則處理另一個常見現象:立委通過預算時還會做出「附帶決議」(不是直接附在預算上,但表達了立法院的意見),行政機關要「參照法令辦理」。為什麼這條對你有意義?因為你看到的所有「立委凍結預算」新聞,背後的法律依據就是這條。預算可不可以被凍結、被綁條件、附帶決議有沒有約束力,全部在這條裡。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52條規範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期限的法律拘束力與立法院附帶決議的處理方式:附加條件「從其所定」具強制效力(違法條件除外),附帶決議僅須「參照法令辦理」,構成立法院監督預算執行的階梯式工具。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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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立委在預算上加的條件,行政院可以不理嗎?
不行。依預算法第52條第一項,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行政機關「從其所定」必須遵守,這就是凍結預算的法源;唯一例外是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
Q2附加條件和附帶決議差在哪?
附加條件直接附在預算上,行政機關必須遵守;附帶決議是預算之外另行通過的意見,行政機關只需「參照法令辦理」,拘束力天差地遠。
Q3預算被凍結等於被刪掉嗎?
不是。刪減是錢被直接砍掉,凍結是錢還在但須達成附加條件(如行政院提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才能動支。
Q4預算法第52條是什麼?
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時行政機關須從其所定,以及立法院附帶決議由各機關參照法令辦理,是凍結預算與附帶決議拘束力的法源。
Q5什麼叫「法律所不許」的條件?
要求行政機關做違反人權或牴觸其他法律之事的條件,依本條但書不受拘束,但須真的違法才能適用。
Q6凍結預算和刪減預算差在哪?
刪減是金額被砍掉、錢不在了;凍結是錢還在但被條件鎖住,達成條件才能動支。
Q7立委怎麼凍結預算?
在預算審議時對特定款項附加條件(如須提報告經委員會同意才解凍),三讀通過後即依本條第一項生效。
Q8凍結的預算怎麼解凍?
查該筆預算附加的具體條件,由行政院履行(如提交報告)並經相關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Q9一般人怎麼利用這條推動議題?
在審議期(約9-12月)向對口委員會立委陳情,把訴求寫成可附加的條件文字,比單純質詢更具法律後續力。
Q10行政機關怎麼合法拒絕不合理的條件?
引用本條但書「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尋求法律救濟,比單方拒絕執行安全,但須確屬違法。
Q11附加條件 vs 直接刪減哪個對行政院影響大?
刪減是錢直接消失、最徹底;附加條件保留金額但鎖住動支,常作為談判槓桿。兩者拘束力都強。
Q12本條的立法院權限 vs 釋字391號界線在哪?
釋字391號:立法院得刪減但不得移動增減或提議增加支出。附加條件須在此權限框架內,不能變相增加支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直接刪減 | 附加條件(從其所定) | 附帶決議(參照辦理) |
|---|---|---|---|
| 法律性質 | 刪除該筆預算金額 | 保留金額但綁定條件/期限 | 預算外另行通過的立法意見 |
| 對行政機關拘束力 | 絕對(錢直接消失) | 強制遵守,違反恐涉違反預算法 | 須參照但有解釋裁量空間 |
| 錢還在不在 | 不在 | 在,但達成條件才能動支(凍結) | 不影響該筆金額 |
| 但書/例外 | 受釋字391號限制(不得移動增減) | 條件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 須在法令範圍內 |
直接刪減
- 法律性質
- 刪除該筆預算金額
- 對行政機關拘束力
- 絕對(錢直接消失)
- 錢還在不在
- 不在
- 但書/例外
- 受釋字391號限制(不得移動增減)
附加條件(從其所定)
- 法律性質
- 保留金額但綁定條件/期限
- 對行政機關拘束力
- 強制遵守,違反恐涉違反預算法
- 錢還在不在
- 在,但達成條件才能動支(凍結)
- 但書/例外
- 條件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附帶決議(參照辦理)
- 法律性質
- 預算外另行通過的立法意見
- 對行政機關拘束力
- 須參照但有解釋裁量空間
- 錢還在不在
- 不影響該筆金額
- 但書/例外
- 須在法令範圍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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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各機關執行行政預算,遇各科目之經費有賸餘時,應按月撥入常備金,遇不足時,除第一級、第二級主管機關由其主管長官決定外,經上級機關之核准,得支用常備金。
(0260319 全文修正)
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遇各科目之經費有不足時,除第一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各由其長官核定外,第二級以下各機關單位之各機關均應經該管上級機關核定,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應由該核定機關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
(0370501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契約,應由關係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證明,其設有審計機關或駐有審計人員者,並應經其簽名。
(0420605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份,得轉賬加入下年度支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0601210 全文修正)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財政部及審計部,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0871015 全文修正)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法令名詞
各機關執行行政預算,遇各科目之經費有賸餘時,應按月撥入常備金,遇不足時,除第一級、第二級主管機關由其主管長官決定外,經上級機關之核准,得支用常備金。
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遇各科目之經費有不足時,除第一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各由其長官核定外,第二級以下各機關單位之各機關均應經該管上級機關核定,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應由該核定機關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
前二條之契約,應由關係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證明,其設有審計機關或駐有審計人員者,並應經其簽名。
繼續經費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份,得轉賬加入下年度支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財政部及審計部,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一、本條係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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