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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02215 號
要旨
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因執行立法院審查 9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第 15 項決議,有窒礙難行之處,其處理疑義
主旨
所詢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因執行立法院審查 9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第 15 項決議,有窒礙難行之處,該中心得否免予執行上開立法院決議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 一、復 貴局 95 年 1 月 12 日局給字第 0950001291 號書函。
- 二、按預算法第 52 條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第 1 項)。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關於立法院 94 年 1 月 21 日第 5 屆第 16 次會議審查中華民國 9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通案第 15 項決議,業經行政院於第2962 次會議院長提示,並經該院於 94 年 11 月 22 日以院授人給字第 0940033968 號函各主管機關辦理在案。至來函所提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如執行立法院審查 9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第 15 項決議及行政院 94 年 11 月 22 日上開函意旨,則有違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乙節,上開情形是否屬預算法第 5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情形,自宜徵詢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後審酌之。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