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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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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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勞資糾紛申訴找地方。
Q · 勞資糾紛要找哪個機關?勞動部還是勞工局?
找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不是勞動部
依勞動基準法第4條,主管機關分中央與地方兩級:中央是勞動部(管法規與全國政策),地方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實際執行勞資調解、勞動檢查、申訴受理)。個別勞資爭議要找工作所在地的地方勞工局,例如台北市勞動局、高雄市勞工局。打1955專線最後也是轉介到地方執行,直接找對門才是最快路徑。
深度解讀
勞資糾紛發生的那一刻,你的第一個決定不是「要不要告」,而是「去找誰」。找對門,一個月內調解完畢拿到該拿的錢;找錯門,案子在機關之間踢皮球,三個月過去什麼都沒發生。這條告訴你門在哪裡:中央是勞動部(管政策和全國性事務),但你日常會打交道的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的勞工局(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勞動檢查、申訴受理,全部在地方。你在哪裡上班,就去哪裡的地方主管機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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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