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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5 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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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5 條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Q · 老闆扣護照、不准離職、用違約金威脅留人,違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5 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依第 75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75 萬元以下罰金。扣押證件、扣薪威脅、不批准離職、以高額違約金恐嚇等精神強制,皆可能落入「其他非法之方法」範圍,不限於物理暴力。

白話解讀

扣護照、扣薪水、威脅告你違約、用監視器盯你上廁所的時間,然後跟你說「你不能離職」。這些在職場上不只是「不合理」,是犯罪。勞基法第5條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任何非法手段強制勞工工作。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以下罰金(第75條)。注意用詞:「有期徒刑」。這不是行政罰鍰,不是勞動局來開張罰單,是刑事犯罪。這條存在的理由比你想的沉重。台灣在民國48年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廢止強迫勞工公約」,這條是那個承諾的國內法實踐。「強制勞動」不是只發生在黑心工廠或遠洋漁船上。現代的強制勞動穿著西裝打著領帶:扣住你的離職申請不放、威脅你離職就不給離職證明書、在你提離職後安排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然後以「未完成交接」為由扣你最後一個月薪水。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5 條為強制勞動禁止之核心規範,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手段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且配套第 75 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罰則,將強制勞動定位為刑事犯罪而非單純勞動行政違規。本條源自台灣於民國 48 年批准之國際勞工組織「廢止強迫勞工公約」國內法實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闆不批准我的離職單,我能直接走嗎?

可以。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只需要提前預告(勞基法第 16 條:滿三年者 30 天、滿一年者 20 天、滿三個月者 10 天、未滿三個月不需預告)。預告是「通知」不是「申請」,不需要老闆同意。你寄出離職通知(建議用存證信函),預告期滿就是離職日。內行人提示:老闆如果在你離職後不發離職證明書,這又是另一個違反勞基法第 19 條的行為,可以另行申訴。

Q2仲介收走移工護照,移工自己可以報案嗎?

可以,而且應該報案。收走護照是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明文禁止的行為,同時可能觸犯勞基法第 5 條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移工可以撥打 1955 專線(有多語言服務),也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內行人提示:移工擔心報案會被遣返,但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被害人在案件偵辦期間可以獲得安置保護和居留許可,不會被遣返。這條保護很重要,但很多移工不知道。

Q3公司要求簽「服務年限條款」(綁約),提前離職賠違約金,這合法嗎?

服務年限條款不是當然違法,但有嚴格限制。勞基法第 15-1 條規定:只有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花費了合理費用時,才能約定服務年限,最長不超過培訓期間。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用按比例計算的金額。如果公司只是「怕你跑」就綁你三年賠三十萬,這個條款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內行人提示:就算違約金條款有效,如果金額明顯過高,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可以主動酌減,不需要你另外請求。

Q4勞動基準法第 5 條規範什麼?

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是勞動人權核心條款,違反者刑事處罰最重五年。

Q5什麼是「其他非法之方法」?

扣押證件、債務約束、威脅檢舉移工身份、以宿舍管理之名限制外出等精神強制手段,不限物理暴力。

Q6勞基法第 5 條的源頭是什麼?

源自台灣於民國 48 年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廢止強迫勞工公約(ILO C105),1984 年勞基法立法時國內法化。

Q7勞基法第 5 條跟刑法第 302 條差在哪?

勞基法 5 條限「雇主對勞工」於勞動關係下強制勞動;刑法 302 條是「任何人對任何人」剝奪行動自由。可同時成立想像競合。

Q8遇到強制勞動怎麼蒐證?

對話錄音(台灣一方同意合法)、LINE 截圖、工時與薪資紀錄、護照被扣事實證明、目擊證人聯絡方式。

Q9強制勞動要怎麼報案?

撥打 1955 勞工專線(24 小時多語言)、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必要時報警 110、涉及移工同時向移民署檢舉人口販運。

Q10提告強制勞動需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費(向地檢署或警察局提出);若同時請求民事賠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 5-10 萬起跳。

Q11我不確定是不是強制勞動,怎麼判斷?

看三件事:行動自由有沒有被限制(含證件被扣)、有沒有實質脅迫(含經濟脅迫)、勞動有沒有違反你的意願。任一成立就值得諮詢專業。

Q12勞基法第 5 條 vs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差在哪?

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條刑度更重(七年以下,得併科 500 萬罰金),且被害人在偵辦期間可獲安置保護與居留許可,移工案件常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勞基法第 5 條勞基法一般違規刑法第 302 條
罰則類型刑事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罰鍰)刑事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主體雇主對勞工雇主對勞工任何人對任何人
成立要件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從事勞動違反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私行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
可否併罰可與刑法 302、人口販運防制法併論通常不併罰可與勞基法 5 條想像競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基準法 第 5 条(強制労働の禁止)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 7 조(강제 근로의 금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 32 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強制勞動禁止散見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 德國Art. 12 GG(Berufsfreiheit)+ § 138 BGB(Sittenwidrigkeit)+ § 232 StGB(Menschenhandel zur Ausbeutung der Arbeitskraft)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 1121-1 + Code pénal art. 225-13(travail forcé)
🇺🇸 美國13th Amendment(廢奴條款)+ 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18 U.S.C. § 1589(forced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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