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 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5 條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Q · 老闆扣護照、不准離職、用違約金威脅留人,違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5 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依第 75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75 萬元以下罰金。扣押證件、扣薪威脅、不批准離職、以高額違約金恐嚇等精神強制,皆可能落入「其他非法之方法」範圍,不限於物理暴力。
白話解讀
扣護照、扣薪水、威脅告你違約、用監視器盯你上廁所的時間,然後跟你說「你不能離職」。這些在職場上不只是「不合理」,是犯罪。勞基法第5條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任何非法手段強制勞工工作。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以下罰金(第75條)。注意用詞:「有期徒刑」。這不是行政罰鍰,不是勞動局來開張罰單,是刑事犯罪。這條存在的理由比你想的沉重。台灣在民國48年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廢止強迫勞工公約」,這條是那個承諾的國內法實踐。「強制勞動」不是只發生在黑心工廠或遠洋漁船上。現代的強制勞動穿著西裝打著領帶:扣住你的離職申請不放、威脅你離職就不給離職證明書、在你提離職後安排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然後以「未完成交接」為由扣你最後一個月薪水。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5 條為強制勞動禁止之核心規範,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手段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且配套第 75 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罰則,將強制勞動定位為刑事犯罪而非單純勞動行政違規。本條源自台灣於民國 48 年批准之國際勞工組織「廢止強迫勞工公約」國內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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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動基準法第 5 條規範什麼?▾
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刑事處罰。
Q2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5 條的罰則有多重?▾
依第 75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75 萬元以下罰金,是勞基法最重刑度之一。
Q3扣護照算強制勞動嗎?▾
算。扣押證件剝奪行動自由,落入「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範圍,同時可能觸犯就業服務法與人口販運防制法。
Q4老闆不批准離職單我可以直接走嗎?▾
可以。離職是通知不是申請,預告期滿即生效,不需老闆同意。
Q5用高額違約金威脅留人會違法嗎?▾
可能會。若條款被認定為脅迫工具且明顯過高,可能觸犯第 5 條,違約金條款本身依民法 252 條可被酌減。
Q6強制勞動罪追訴時效多久?▾
二十年(刑法第 80 條,刑度五年以下者時效二十年)。
Q7遇到強制勞動可以打哪支電話?▾
1955 勞工專線(24 小時、多語言),可啟動跨部會救援機制。
Q8中階主管也要負刑責嗎?▾
可能。依勞基法第 2 條「雇主」定義包含代表事業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部門經理、廠長可能同負刑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勞基法第 5 條 | 勞基法一般違規 | 刑法第 302 條 |
|---|---|---|---|
| 罰則類型 | 刑事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罰(罰鍰) | 刑事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適用主體 | 雇主對勞工 | 雇主對勞工 | 任何人對任何人 |
| 成立要件 | 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從事勞動 | 違反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 私行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 |
| 可否併罰 | 可與刑法 302、人口販運防制法併論 | 通常不併罰 | 可與勞基法 5 條想像競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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