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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5 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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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5 條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Q · 老闆扣護照、不准離職、用違約金威脅留人,違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5 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依第 75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75 萬元以下罰金。扣押證件、扣薪威脅、不批准離職、以高額違約金恐嚇等精神強制,皆可能落入「其他非法之方法」範圍,不限於物理暴力。

白話解讀

扣護照、扣薪水、威脅告你違約、用監視器盯你上廁所的時間,然後跟你說「你不能離職」。這些在職場上不只是「不合理」,是犯罪。勞基法第5條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任何非法手段強制勞工工作。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以下罰金(第75條)。注意用詞:「有期徒刑」。這不是行政罰鍰,不是勞動局來開張罰單,是刑事犯罪。這條存在的理由比你想的沉重。台灣在民國48年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廢止強迫勞工公約」,這條是那個承諾的國內法實踐。「強制勞動」不是只發生在黑心工廠或遠洋漁船上。現代的強制勞動穿著西裝打著領帶:扣住你的離職申請不放、威脅你離職就不給離職證明書、在你提離職後安排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然後以「未完成交接」為由扣你最後一個月薪水。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5 條為強制勞動禁止之核心規範,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手段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且配套第 75 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罰則,將強制勞動定位為刑事犯罪而非單純勞動行政違規。本條源自台灣於民國 48 年批准之國際勞工組織「廢止強迫勞工公約」國內法實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動基準法第 5 條規範什麼?

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刑事處罰。

Q2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5 條的罰則有多重?

依第 75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75 萬元以下罰金,是勞基法最重刑度之一。

Q3扣護照算強制勞動嗎?

算。扣押證件剝奪行動自由,落入「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範圍,同時可能觸犯就業服務法與人口販運防制法。

Q4老闆不批准離職單我可以直接走嗎?

可以。離職是通知不是申請,預告期滿即生效,不需老闆同意。

Q5用高額違約金威脅留人會違法嗎?

可能會。若條款被認定為脅迫工具且明顯過高,可能觸犯第 5 條,違約金條款本身依民法 252 條可被酌減。

Q6強制勞動罪追訴時效多久?

二十年(刑法第 80 條,刑度五年以下者時效二十年)。

Q7遇到強制勞動可以打哪支電話?

1955 勞工專線(24 小時、多語言),可啟動跨部會救援機制。

Q8中階主管也要負刑責嗎?

可能。依勞基法第 2 條「雇主」定義包含代表事業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部門經理、廠長可能同負刑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勞基法第 5 條勞基法一般違規刑法第 302 條
罰則類型刑事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罰鍰)刑事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主體雇主對勞工雇主對勞工任何人對任何人
成立要件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從事勞動違反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私行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
可否併罰可與刑法 302、人口販運防制法併論通常不併罰可與勞基法 5 條想像競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基準法 第 5 条(強制労働の禁止)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 7 조(강제 근로의 금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 32 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強制勞動禁止散見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 德國Art. 12 GG(Berufsfreiheit)+ § 138 BGB(Sittenwidrigkeit)+ § 232 StGB(Menschenhandel zur Ausbeutung der Arbeitskraft)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 1121-1 + Code pénal art. 225-13(travail forcé)
🇺🇸 美國13th Amendment(廢奴條款)+ 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18 U.S.C. § 1589(forced lab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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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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