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5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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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75 條為強制勞動罰則,違反第 5 條禁止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Q · 老闆扣員工護照不讓辭職,會被判刑嗎?
會。最重判五年有期徒刑加七十五萬罰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 75 條,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第 5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扣押護照、以債務綁縛、限制行動自由都可能落入射程。本罪屬公訴罪,檢察官得知即可主動偵辦,不需被害人提告。追訴權時效 20 年。
深度解讀
勞基法第5條只有一句話: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而第75條是這句話的牙齒。違反的人面對的不是罰鍰,是刑事責任:最重五年有期徒刑,罰金上限七十五萬。這是整部勞基法裡最重的刑罰,跟刑法上的妨害自由罪刑度在同一個量級。你可能覺得「強制勞動」聽起來像遙遠國家的事。但在台灣的實務案例裡,它長這樣:扣押外籍移工的護照不讓他離開、威脅欠債的員工「不做就告你」、在偏遠工地限制工人行動自由。甚至某些情境下,老闆威脅「你敢不加班就讓你做不下去」,如果手段構成脅迫,也可能觸碰這條紅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五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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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