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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3 條(適用行業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2.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3.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4.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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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II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III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勞動契約特色 Exc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IV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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