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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與新修正法令規定牴觸之函釋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勞動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與新修正法令規定牴觸之函釋

要旨

勞動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與新修正法令規定牴觸之函釋

主旨

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5 年 8 月 28 日台(75)內勞字第 436528 號函釋示,原適用工廠法但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廠(場),在本部依法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仍暫繼續適用工廠法。查工廠法業於 107年 11 月 21 日廢止,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11 月 23 日台(81)勞動 1字第 37704 號函釋示,事業單位對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項條件,可由勞資協議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因函釋內容所引用之工廠法業已廢止,且雇主非有法定事由,尚不得逕自終止勞動契約,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8 月 17 日台(82)勞動 1字第 48333 號函釋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前已依工廠法之規定訂定「工廠規則」,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仍應依該法第 70 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因工廠法業已廢止,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四、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5 年 9 月 23 日台(75)內勞字第 442697 號函釋示,勞工因案停工再復工,如工作規則有明文規定,可不發給停工期間工資。該函釋係針對個案解釋,為免誤以為通案解釋,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五、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2 月 6 日台(80)勞動 1字第 03026 號函釋示,關於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專職服務義務之處理方式,因「專職服務」定義未明,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六、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4 年 1 月 16 日(74)台內勞字第 281736 號函、76 年 5 月 2 日台(76)內勞字第 491780 號函,因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7 條、第 78 條、第 79 條業已修正,爰前開函釋停止適用,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隨文檢附上開函釋影本供參(如附件)。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 1 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 2 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 3科)(均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4 年 1 月 16 日(74)台內勞字第 281736 號函,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5 年 8 月 28 日(75)台內勞字第 436528 號函,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5 年 9 月 23 日(75)台內勞字第 442697 號函,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6 年 5 月 2 日(76)台內勞字第 491780 號函,停止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2 月 6 日(80)台勞動 1字第 03026 號函,停止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11 月 23 日(81)台勞動 1 字第 37704 號函,停止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8 月 17 日(82)台勞動 1 字第 48333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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