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規定,公告臨時人員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本法,其適用同法前之工作年資自無同法第 10 條之適用,但其適用同法 前之工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得予併計工作年資
要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規定,公告臨時人員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本法,其適用同法前之工作年資自無同法第 10 條之適用,但其適用同法前之工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得予併計工作年資
要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規定,公告臨時人員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本法,其適用同法前之工作年資自無同法第 10 條之適用,但其適用同法前之工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得予併計工作年資
主旨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適用該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如有間斷之情形,是否適用該法第 10條規定及前後工作年資應否併計一案,事關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及退休要件之認定事宜,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業經本會 96 年 11月 30 日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指定自 97 年 1 月 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適用本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如有間斷之情形,是否適用本法第 10 條規定及工作年資是否併計,依本會 97 年 4 月 22 日邀集相關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與會討論決議:
本會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 條規定,公告臨時人員自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本法,其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自無本法第 10 條之適用。但其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得予併計工作年資。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各縣市政府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法規委員會、勞資關係處(一科)、勞資關係處(二科)、勞資關係處(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