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公有路邊停車場收費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主旨
關於公有路邊停車場收費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一案,請照本院許政務委員志雄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邀集各相關機關開會審查結論辦理。
說明
一 本案係依據監察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九十) 院台調壹字第九○○八○六○○七號函辦理。 二 檢送許政務委員等審查結論一份。
附件
許政務委員等審查結論: 一 對於弱勢者之保障,是現代國家之理念,也是政府之責任。本案公有路邊停車場收費員屬於經濟上之弱勢者,政府提供適當保障,應屬必要;但其相關措施仍須配合整體法制設計,不得與現行法牴觸。 二 我國現行法制區分公法與私法,關於公務員之任用、服務、保障、俸給等事項,皆有法律詳加規定,在公法上自成一完整規範體系,屬於公法上職務關係;反之,一般事業之勞僱關係屬於私法關係,以勞動基準法加以規範。因此,一般公務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無可置疑。三 目前行政機關約聘僱人員中,約聘人員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依據,其所受保障原則上與一般公務員相同,則以該等人員屬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尚稱合理。至於約僱人員,係依行政院所訂「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行政法院一向認為其屬私法上僱傭契約關係,不受理相關案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又認定該等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約僱人員如與行政機關間產生糾紛,無從循公法途徑解決,則目前將以約僱人員進用之公有路邊停車場收費員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法制上尚無不合,且符合保障經濟弱勢者之精神。 四 各機關顧慮勞委員若將所有約僱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將對各機關人事管理造成困擾,查勞委會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台九十勞動一字第○○六○四○八號令,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適用勞動基準法,並非指所有約僱人員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且依勞委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公務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 之工作者」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尚無各機關顧慮之情形。 五 為免類似問題再度發生,下列問題應請再行檢討: (一) 納僱人員如欲納入公務人員體系,則在公務員法制上應有周延完整之規範,其法制化工作應儘速完成。 (二) 約僱人員之進用原係政府機關為因應短期性業務之需要,而以契約定期僱用之臨時人員處理,然實務上多有以約僱人員處理經常性事務者,就此情形,應請人事行政局督促各機關檢討改進。銓敘部建議以僱用契約工或業務委外方式處理,值得參考。 (三) 本院所屬各機關就所掌事項變更見解,如會影響其他機關或地方政府之政務運作,應於發布施行前,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如該事項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或院與院間之重爭議,特別是權責機關間有不同見解,在作成決策前應先行協調各機關意見,如仍未能獲致共識,即應報院處理,不宜由單一部會逕行決定,以免事後產生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