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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17669 號
要旨
關於公務機關之技工、工友、駕駛員暨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如與所屬機關發生勞資爭議時,是否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受理其調解申請辦理乙案
主旨
關於 貴處交議勞工委員會函為公務機關之技工、工友、駕駛員暨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如與所屬機關發生勞資爭議時,請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受其調解申請辦理,建請停止適用 鈞院七十九年七月六日台七十九勞字第一八○七七號及七十九年六月八日台七十九勞字第一四○五三號函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依 貴處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台八十八勞字第二三一三二號交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台八十六勞動一字第○三七二八七號函公告,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駕駛人等,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故該等人員係為勞工身分,而所屬機關亦可確定係雇主地位者,該等人員與其所屬機關間,如有勞資爭議時自應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至於 鈞院七十九年七月六日台七十九勞字第一八○七七號及七十九年六月八日台七十九勞字第一四○五三號函,如有未符合上揭規定者,似應配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