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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22332 號
要旨
為因應勞工退休金條例之修正規定,員工退休提撥給與相關事宜乙案
主旨
關於經濟部函院,為因應勞工退休金條例將自本(94)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該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退休提撥給與相關事宜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4 年 6 月 8 日經部字第 0940000974 號函。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含意於該法施行細則第50 條規定:「本法第 84 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 3 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本件來函所附經部 94 年 5 月 25 日經人字第 09403660210 號函說明三之(一)有關其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撫制度,是否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俾與純勞工退撫制度一致乙節,依勞動基準法上開相關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有關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自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應無疑義。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8 條第2 項規定:「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從反面解釋,在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自無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惟勞工退休金條例將於本(94)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其退休制度是否比照該條例辦理,因涉政策考量及國營事業人事制度,宜徵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意見。 貴會既已同時函詢該局,是其函復後,再審酌辦理。
正本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