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立法院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關廠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逾期戶追償案所提臨時提案決議之效力,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該決議執行之適法性疑義乙案」之說明
主旨
關於立法院就貴會辦理關廠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逾期戶追償案所提臨時提案決議之效力,以及貴會依該決議執行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2 年 5 月 13 日勞職業字第 1010501571 號函。 二、旨揭疑義,涉及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問題,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立法院臨時提案決議之拘束力並無規定,僅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 」似依憲法上行政與立法機關間權力分立與職權不同之精神而定,然亦未就立法院臨時提案決議之拘束力明確規範。另行政院秘書長曾就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所為『法定外決議』之效力,於 93 年 6 月 8 日以院臺規字第 0930085992 號函揭示:「... 其決議內容如逾越預算法第 52 條第1 項所定決議之範圍,則屬『法定外決議』,對本院原則上不生法律拘束力,僅具建議性質,惟仍不能否定其可能具有事實上或政治上之拘束力。」提供參考。 三、另來函所詢,貴會金錢債權之請求權如因撤回起訴後罹於時效,債務人因而得行使時效時效消滅之抗辯,貴會責任為何乙節,因非法律適用疑義,故本部無從表示意見。
正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