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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26750 號
要旨
立法院審查經濟部所屬台糖公司 92 年度營業預算所作決議,應參照預算法第 52 條之立法目的,判斷其是否為該法之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
主旨
有關函詢立法院審查經濟部所屬台糖公司九十二年度營業預算所作決議,是否屬預算法第五十二條所稱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或期限乙案,仍請依上開預算法及其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本於職權審酌之。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處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處孝二字第○九二○○○四一五七號函。正 本:行政院主計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