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6530 號
要旨
預算法第 52 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通過決議依內容觀之,似非屬該條所定附加條件或期限,而係要求一定之作為及不作為,不生法律上拘束力,而僅具建議性質,惟因行政院須對立法院負責,故仍應注意決議所衍生之事實上或政治上拘束力
主旨
有關地方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得否排除立法院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 24 項通案決議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2 年 5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30930 號書函。
二、按行政院秘書長 93 年 6 月 8 日院臺規字第 0930085992 號函揭示:「預算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條件』,係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就與否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所稱『期限』,則係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發生之確定事實。至立法院審議預算時以『條件』或『期限』以外之『負擔』形式課予行政機關義務,並非繫於將來成就與否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非屬上開預算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其決議內容如逾越預算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定決議之範圍,則屬『法定外決議』,對本院原則上不生法律拘束力,僅具建議性質,惟仍不能否定其可能具有事實上或政治上之拘束力。本件立法院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通過之決議略以:「為使工程獎金之發放,能激勵實際辦理工程之人員,朝野黨團要求中央及地方支領工程獎金之機關,其首長及副首長應排除於工程獎金支領範圍之外。」依其內容觀之,似非屬預算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而係要求一定之作為及不作為,依前開說明,不生法律上之拘束力,而僅具建議之性質,惟因行政院須對立法院負責(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項參照),故仍應注意上開決議所衍生之事實上或政治上之拘束力。至本件來函說明二引述臺北市政府意見認為係立法院通案決議得否拘束地方政府疑義,應係中央行政機關依立法院旨揭決議所衍生之事實上或政治上之拘束力,本於權責要求全國各級機關遵行。
三、關於各縣市行政機關支領工程獎金之對象,按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 2 點已有明文規定,包括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相關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以及由各機關自行衡酌納入之其他人員。貴總處 102 年 3月 1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25543 號函有關工程獎金發放對象函請各機關依立法院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 24 項通案決議辦理,如係本於職權對上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 2點規定所為之函示,各機關自當受與該原則相同之拘束。惟貴總處上揭函屬性究何,仍請貴總處本於權責審酌。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