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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700196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乃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成立之社團(包括公益性及營利性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5 月 27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45610 號函。

二、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所謂「公股」,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 2 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4 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 6 點各定有明文,然本法主要係藉由財產申報方式,將法定之公職人員財產攤在陽光下供公眾檢視,以達防貪成效,與前開數法令立法目的皆有不同,故本法中「公股」之範圍尚無與其他法令等同之必要;又所謂「法人」,包括社團及財團,民法第 45 條、第 46 條、第 59 條、第 60 條亦有明文。是以,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成立之社團(包括公益性及營利性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國防部財產申報處、總統府政風處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字第 09700196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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