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未明定董事解聘之條件,是否屬於民法第 62 條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未明定董事解聘之條件,是否屬於民法第六十二條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疑義一案,經本院民事廳提供研究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法 83 律字第○七三六三號函。 二 財團性質上為他律法人,其組織及管理方法應由捐助人在捐助章程或遺囑中加以訂定,以為組織管理之依據。捐助章程如有欠完備,不能由董事會以決議方式變更,捐助人亦不得自行補充,須依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程序,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來文所提財團捐助章程未明定董事解聘條件之情形,從健全財團組織利於法人運作而言,似仍應認係組織不完全而有依該條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適用,此觀僅係自律法人之社團,尚須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章程內訂明「董事之任免」即明。 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個案,仍謙由法官或其他承辦人員,本於法律之確信,依法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