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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9695 號
要旨
財團性質上為他律法人,捐章程如有欠完備,不能由董事會之決議方式變更,捐助人亦不得自行補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關係人等依民法第62 條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全文內容
本件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三年五月二日八十三秘台廳民三字第○七一九號函略以:一、財團性質上為他律法人,其組織及管理方法應由捐助人在捐助章程或遺囑中加以訂定,以為組織管理之依據。捐章程如有欠完備,不能由董事會之決議方式變更,捐助人亦不得自行補充,須依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程序,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來文所提財團捐助章程未明定董事解聘之情形,從健全財團組織利於法人運作而言,似仍應認係組織不完全而有依該條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適用,此觀僅係自律法人之社團,尚須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章程內訂明『董事之任免』即明。二、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個案,仍應由法官或其他承辦人員,本於法律之確信,依法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