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一字第 06868 號
要旨
第一則:社團法人之章程應依法記載其訂定之年月日、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第二則:不得以「○○總會 (總社) ○○分會 (支分社) 」定名為社團法人第三則: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應記載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記載者,應命補正
全文內容
近據各地方法院函報之法人登記事件月報表,對於左列各點之審核,時有未周,應請注意改進:
一 社團法人之章程應依法記載其訂定之年、月、日、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七款及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四則) 。惟部分此類登記事件,未依法詳加審核,即逕准予設立登記,尚有未合。
二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應記載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記載者,應命補正,此為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事項第十三則所明定,部分財團法人登記事件,疏未細加審究。
三 財團法人之成立,以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組織基礎,且為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之主要條件,故財團法人聲請設立登記時,章程應明確記載其實際受捐助之財產 (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 。此類登記事件時有章程未明確記載其實際受捐助之財產者,如准予登記,自嫌未洽。
四 以「○○總會 (總社) ○○分會 (支分社) 」定名之社團法人,其名稱未具獨之性,倘准予法人登記,即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廿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