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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59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惟如由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另設立財團法人,則無不可

全文內容

查依社團及財團之性質觀之,社團係以人為組織基礎,財團係以財產為組織基礎,二者性質不同,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人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惟如由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另設立財團法人,則無不可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 64.01.27 台六十四函民字第○○八一五號函) 。本件「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顧問委員會設置簡則」修正草案第十四條規定之意旨,如係於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會內再設立一財團法人,使該已設立登記之社團兼具財團兩種人格,與民法有關社團 (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 、財團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六條) 規定意旨不合;如係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會基於該社團法人之特定目的而捐贈部分財產,另設立一財團法人,於民法規定似無不可。來函所述草案第十四條規定之文意如何,請參酌前開說明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159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惟如由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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