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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秘台廳(一)字第 0202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78 年 10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9-21、54-55、432-433 頁

要旨

第一則神明會對外所負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其會員不負直接清償責任 第二則神明會管理人死亡未重選前,其欠稅單不宜僅向原管理人之繼承或會員中之一人為送達

全文內容

按台灣關於神明會之習慣。可分為財團及社團二種性質之組織團體,依一般觀念,其對外所負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 (稅捐等) ,神明會會會員並不負直接清償責任,蓋具有財團性質之神明會會員對於會產並無直接之權利或義務關係,神明會之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自不得由會員負清償責任,即具有社團性質之神明會,會員對於神明會亦唯有依會員總會之決議,交付會費之義務。神明會本身之存在係超然於各會員之共同團體,故應向神明會送達之稽徵稅捐文書,似衹能向該會之管理人送達,若管理人死亡者,其繼承人不當然繼承其管理人之地位,不宜僅向原管理人之繼承人或會員中之一人為送達後,即移送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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