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1444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民法第 56 條、合作社法笫 24 條規定參照,民法第 56 條所稱「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係指決議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而言。如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合作社法第 24 條係強行規定,且認消費合作社所為分配盈餘決議違反該規定,則該社社員大會所為分配盈餘決議係屬無效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 90 至 97 年違法分配予社員之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嗣該社社員大會決議「反對追繳」,涉及民法適用疑義案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 年 11 月 27 日內授中團字第 1031402109 號及監察院同年 12 月 1 日院台教字第 1032430661 號函。

二、按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上開所稱「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係指決議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而言,例如決議經營非法之業務等是(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876 號、70 年度台上字第 1862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字第 454 號判決參照)。準此,本件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故宮消合社)90至 97 年分配予社員之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經監察院審核違反合作社法第 24 條規定,貴部本於權責,如認合作社法第 24 條係強行規定,且故宮消合社所為分配盈餘之決議係違反該規定者,則該社社員大會所為分配盈餘之決議,依上揭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係屬無效。至來函所述,故宮消合社對於該違法分配之盈餘,於 103 年4 月 23 日社員大會決議:「反對追繳」,係該社不願依主管機關函示辦理之意見表達,乃屬主管機關如何依法處理之問題,此與上開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範之情形有別,應予辨明。

三、按合作社為私法人(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裁字第 389 號裁定及司法院院字第 2192 號解釋參照﹚,主管機關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得對其實施監督﹙例如:合作社法第 2 條之 1、第 3 條之 1、第 43條及第 74 條之 1 規定﹚,本件合作社分配盈餘如有違法情事,主管機關自應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處理。貴部來函說明五「本案應依合作社法規定由臺北市政府本主管機關權責賡續處理」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監察院、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3035144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