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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30679 號
要旨
公務人員協會所依附之機關,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或地方行政區域合併改制致整併或裁撤,除得依民法規定決議解散外,如該等協會之事務,因機關組織調整後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者,得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解散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協會解散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7 月 5 日部管二字第 0993220698 號書函。
二、按「公務人員協會為法人」,「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管理及活動,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時,適用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公務人員協會法(下稱本法)第 1 條第 2 項及第 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第 58 條規定:「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準此,本件所詢公務人員協會所依附之機關,如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或地方行政區域合併改制致整併或裁撤,除得依民法上開規定決議解散外,如貴部認為該等協會之事務,因上述機關組織調整已無從依章程所定而進行,即其所預期之目的事業毫無成功之可能,而無繼續存在之必要時,亦得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解散(民法第58 條立法理由參照)。另本件涉及行政院組織改造或地方行政區域合併改制之因應處理機制,有無徵詢各該主管機關意見之必要,併請卓酌。
正本
銓敘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