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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202 條(董事會職權)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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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除本法或章程明定須股東會決議者外,公司一切業務執行均應由董事會決議,確立董事會的概括業務執行權。

Q · 公司的事到底誰能決定,股東會還是董事會?

依公司法第 202 條,公司業務之執行原則上「應」由董事會決議,只有公司法或章程明定須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如選任董監事、修改章程、合併解散、重大資產處分)才歸股東會。民國90年將條文中的「得」改為「應」,意味董事會不能把該自己決定的事推回股東會,否則構成失職。

白話解讀

公司裡誰說了算?這條就是那張權力地圖。很多股東以為自己出了錢就是老闆,什麼事都該經過自己同意。錯了。公司法把決策權切成兩塊:一小塊留給股東會(選董事、分紅、修章程、合併解散這些大事),剩下的全部、注意是「全部」,歸董事會。這不是「可以」由董事會決定,是「應」由董事會決定。民國90年修法把原本的「得」改成「應」,就是為了堵住一個漏洞:以前有些董事會怕事,什麼都丟回股東會決議,拖慢公司運作,也模糊了責任歸屬。現在這條的意思很明確,董事會不是「可以管」,是「必須管」。你投資了一家公司,結果發現重大營運決策你完全沒有表決權,不是公司欺負你,是法律本來就這樣設計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02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權限分配的總則性規範,採「股東會權限法定、董事會權限概括」的設計:凡公司法或章程未明定須股東會決議者,公司一切業務執行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確立董事會對日常營運的概括執行權與相對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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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董事會和股東會到底誰比較大?

不是誰大誰小,是分工。股東會管人事與根本事項(選董事、改章程、決定解散合併),董事會管業務執行(日常營運的一切決策)。要擴大股東會權限,唯一合法方式是修改章程把特定事項列為應經股東會決議,但修章程需特別決議(§277),門檻為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同意。

Q2我是小股東,董事會亂搞我能怎麼辦?

三條路:持股1%以上可依§214代表公司對董事提告求償;持股3%以上可依§245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業務財務;或在下次股東會用選票換掉董事。代位訴訟以公司名義告董事,勝訴賠償歸公司,能有效遏止董事不當行為。

Q3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所有事都要股東會決議嗎?

章程可擴大股東會決議範圍,但不能過度架空董事會。若把所有業務執行都收回股東會,等於廢掉董事會法定職能,違反§202立法意旨,實務上法院會認定該章程條款無效。合理作法是附條件限縮,例如超過一定金額的投資或借款須經股東會同意。

Q4公司法202條是什麼?

確立股份有限公司權限分配:股東會權限法定列舉,其餘業務執行概括歸董事會,是判斷某事該誰決議的總開關。

Q5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差在哪?

股東會法定列舉(選董監、改章程、合併解散、重大資產處分),董事會兜底概括(除外規定以外的業務執行全收)。

Q6什麼叫『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

指公司法明定(如§185重大資產處分、§277章程變更)或章程另定須股東會決議者,這些以外都歸董事會。

Q7民國90年『得』改『應』是什麼意思?

從『可以由董事會決議』變成『必須由董事會決議』,董事會不能再把該決定的事推回股東會卸責。

Q8怎麼判斷一件事該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決定?

先查公司法是否明定股東會→再查章程是否劃歸股東會→兩者皆無就是董事會的事。

Q9董事會決議要怎麼做才合法?

合法召集(§204)、達出席門檻並過半同意(§206)、利益迴避(§206-4)、作成議事錄(§207),缺一可能瑕疵。

Q10小股東不滿董事會決策怎麼追究?

持股1%依§214代位訴訟、持股3%依§245聲請選任檢查人、或股東會改選董事,而非直接否決營運決策。

Q11怎麼證明董事會決議無效或得撤銷?

舉證召集程序、出席門檻或表決方法有瑕疵,或內容違反法令章程,訴請法院確認無效或撤銷。

Q12公司法202 vs 章程約定哪個優先?

§202但書本身授權章程擴大股東會權限,故合法範圍內章程優先;但章程不得全面架空董事會,否則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股東會董事會
管轄事項法定列舉:選任董監、盈餘分配、章程修改、合併解散、重大資產處分概括:法定與章程未保留者之一切業務執行
權限性質法定+章程明定(列舉)兜底概括(除外規定以外全收)
決議文字普通決議/特別決議(§277)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206)
大股東角色依持股行使表決權持股無用,須進入董事會
違反救濟決議撤銷/無效之訴§23賠償責任、§214代位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62条(取締役会の権限等)
🇰🇷 韓國상법 제393조(이사회의 권한)
🇩🇪 德國AktG § 76 Abs. 1(Leitung der AG durch den Vorstand in eigener Verantwort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35(pouvoirs du conseil d'administration)
🇺🇸 美國Delaware DGCL § 141(a)(business and affairs managed by or under the direction of the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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