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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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8 條已於 1980 年廢止,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清算採無限責任股東與股東會雙軌選任,整章制度廢除後無實務適用。
Q · 公司法第 368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368 條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清算程序,採「無限責任股東選任 + 股東會選任」雙軌清算人設計。民國 69 年(1980 年)公司法修正時,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整章廢除(含本法第 357 至 369 條),本條同步刪除。現行公司法已無股份兩合公司類型,本條僅供法制史研究與制度沿革對照參考。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清算程序,要求由無限責任股東全體或其選任的清算人,與股東會選任的清算人共同進行清算。民國69年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被整章廢除,本條一併刪除。這種「雙軌清算人」的設計反映了股份兩合公司兩類股東權力平衡的特殊需求,隨制度廢除已無適用餘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8 條為已廢止之歷史性條文,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清算人選任機制,採無限責任股東與股東會雙軌並行設計,反映該特殊公司型態下兩類股東權力平衡之制度需求;1980 年隨第六章整章廢除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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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68 條是什麼?▾
已廢止的股份兩合公司清算規定,1980 年整章刪除
Q2股份兩合公司是什麼?▾
舊公司法第六章規定的特殊公司型態,含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1980 年廢止
Q3為什麼公司法第 368 條被刪除?▾
整個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因實務罕用、與兩合公司功能重疊而整章廢除
Q4現在還能成立股份兩合公司嗎?▾
不行,現行公司法只承認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四種
Q5舊的股份兩合公司怎麼辦?▾
1980 年修正時已要求變更組織或解散,現存應已全數處理完畢
Q6為何當年要設計雙軌清算人?▾
因兩類股東利益不對等,須各派代表平衡清算過程的話語權
Q7股份兩合公司跟兩合公司差在哪?▾
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出資不分股,股份兩合公司則股份化便於募資
Q8德國 KGaA 跟我國廢止的股份兩合公司一樣嗎?▾
結構類似但 KGaA 仍有效運作,是德國上市家族企業常用的隔離型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feature | status | 清算人選任 |
|---|---|---|---|
| 股份兩合公司(已廢止) | 無限責任股東 + 有限責任股東(股份化) | 1980 年廢止 | 無限責任股東全體 + 股東會分別選任,共同執行 |
| 兩合公司(現行) | 無限責任股東 + 有限責任股東(出資非股份) | 現行有效(公司法第 4 章) | 原則由無限責任股東執行(公司法第 127 條準用無限公司) |
| 股份有限公司(現行) | 全部股東有限責任,股份化 | 現行有效(公司法第 5 章) | 依公司法第 322 條由董事擔任或股東會選任 |
| 德國 KGaA(仍有效) | Komplementär 無限責任 + Aktionäre 股份化有限責任 | 德國股份法持續有效 | 依無限責任股東決定,類似當年我國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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