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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8 條已於 1980 年廢止,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清算採無限責任股東與股東會雙軌選任,整章制度廢除後無實務適用。
Q · 公司法第 368 條還有效嗎?
已於 1980 年廢止,無現行適用空間
公司法第 368 條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清算程序,採「無限責任股東選任 + 股東會選任」雙軌清算人設計。民國 69 年(1980 年)公司法修正時,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整章廢除(含本法第 357 至 369 條),本條同步刪除。現行公司法已無股份兩合公司類型,本條僅供法制史研究與制度沿革對照參考。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清算程序,要求由無限責任股東全體或其選任的清算人,與股東會選任的清算人共同進行清算。民國69年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被整章廢除,本條一併刪除。這種「雙軌清算人」的設計反映了股份兩合公司兩類股東權力平衡的特殊需求,隨制度廢除已無適用餘地。
公司法第 368 條為已廢止之歷史性條文,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清算人選任機制,採無限責任股東與股東會雙軌並行設計,反映該特殊公司型態下兩類股東權力平衡之制度需求;1980 年隨第六章整章廢除而失效。
已廢止的股份兩合公司清算規定,原規範雙軌清算人選任制度,1980 年整章刪除而無現行適用。
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實務罕用,且兩類股東權力結構過度傾斜,與既有兩合公司功能重疊,1980 年公司法修正時將整個第六章廢除,本條同步刪除。
不行。現行公司法只承認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型態,股份兩合公司已自法律體系中消失。
結構類似但 KGaA 仍有效運作。德國 KGaA 與法國 SCA 至今仍是家族企業上市時用來防止惡意收購、隔離經營權的重要工具,例如 Henkel、Merck KGaA、Hermès 都採此型態。
舊公司法第六章規定的公司型態,由無限責任股東與股份化的有限責任股東共組,1980 年廢止。
無限責任股東與股東會分別選任清算人,兩組人馬共同執行清算工作的設計。
與我國廢止的股份兩合公司結構類似的德國公司型態,至今仍是家族企業上市的隱藏工具。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查 LawHistory,可看到各次修法前後條文對照。
1980 年修法附則要求現存者於一定期限內變更組織為其他類型,逾期者解散清算。
可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3 章)+ 表決權信託 + 黃金股設計,達成類似 KGaA 效果。
註明條文版本日期(如 1966 年版第 368 條)+ 修法版本連結,避免讀者誤以為現行。
前者有限責任股東出資股份化可流通,後者出資不分股不能像股票買賣。前者已廢止,後者現行有效。
| name | feature | status | 清算人選任 |
|---|---|---|---|
| 股份兩合公司(已廢止) | 無限責任股東 + 有限責任股東(股份化) | 1980 年廢止 | 無限責任股東全體 + 股東會分別選任,共同執行 |
| 兩合公司(現行) | 無限責任股東 + 有限責任股東(出資非股份) | 現行有效(公司法第 4 章) | 原則由無限責任股東執行(公司法第 127 條準用無限公司) |
| 股份有限公司(現行) | 全部股東有限責任,股份化 | 現行有效(公司法第 5 章) | 依公司法第 322 條由董事擔任或股東會選任 |
| 德國 KGaA(仍有效) | Komplementär 無限責任 + Aktionäre 股份化有限責任 | 德國股份法持續有效 | 依無限責任股東決定,類似當年我國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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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清算,應以無限責任股東之全體,或所選任之清算人,與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共同清算;但章程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無限責任股東選任清算人時,以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應與無限責任股東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人數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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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之清算,應以無限責任股東之全體,或所選任之清算人,與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共同清算;但章程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無限責任股東選任清算人時,以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應與無限責任股東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人數相等。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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