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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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8 條已於 1980 年廢止,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清算採無限責任股東與股東會雙軌選任,整章制度廢除後無實務適用。
Q · 公司法第 368 條還有效嗎?
已於 1980 年廢止,無現行適用空間
公司法第 368 條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清算程序,採「無限責任股東選任 + 股東會選任」雙軌清算人設計。民國 69 年(1980 年)公司法修正時,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整章廢除(含本法第 357 至 369 條),本條同步刪除。現行公司法已無股份兩合公司類型,本條僅供法制史研究與制度沿革對照參考。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清算程序,要求由無限責任股東全體或其選任的清算人,與股東會選任的清算人共同進行清算。民國69年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被整章廢除,本條一併刪除。這種「雙軌清算人」的設計反映了股份兩合公司兩類股東權力平衡的特殊需求,隨制度廢除已無適用餘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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