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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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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8 條已於 1980 年廢止,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清算採無限責任股東與股東會雙軌選任,整章制度廢除後無實務適用。

Q · 公司法第 368 條還有效嗎?

已於 1980 年廢止,無現行適用空間

公司法第 368 條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清算程序,採「無限責任股東選任 + 股東會選任」雙軌清算人設計。民國 69 年(1980 年)公司法修正時,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整章廢除(含本法第 357 至 369 條),本條同步刪除。現行公司法已無股份兩合公司類型,本條僅供法制史研究與制度沿革對照參考。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清算程序,要求由無限責任股東全體或其選任的清算人,與股東會選任的清算人共同進行清算。民國69年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被整章廢除,本條一併刪除。這種「雙軌清算人」的設計反映了股份兩合公司兩類股東權力平衡的特殊需求,隨制度廢除已無適用餘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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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6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