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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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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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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7 條已於民國69年(1980年)公司法修正時,隨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整章廢除而刪除,現已無法律效力。

Q · 公司法第 367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69年第六章整章廢除,本條跟著刪

公司法第 367 條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解散事由,民國69年(1980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立法者判斷股份兩合公司此一混合型態(同時有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股東持股)在台灣實務上幾乎無人採用,遂將整個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全部刪除,本條依附而被廢止。現行公司法僅承認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型態(公司法第 2 條)。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解散事由,準用兩合公司的相關規定。民國69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整個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被廢除,本條隨之刪除。股份兩合公司是一種同時有無限責任股東和持有股份的有限責任股東的混合型態,在台灣實務上幾乎無人使用,立法者判斷這種組織型態已無存在必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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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6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