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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7 條已於民國69年(1980年)公司法修正時,隨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整章廢除而刪除,現已無法律效力。
Q · 公司法第 367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69年第六章整章廢除,本條跟著刪
公司法第 367 條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解散事由,民國69年(1980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立法者判斷股份兩合公司此一混合型態(同時有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股東持股)在台灣實務上幾乎無人採用,遂將整個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全部刪除,本條依附而被廢止。現行公司法僅承認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型態(公司法第 2 條)。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解散事由,準用兩合公司的相關規定。民國69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整個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被廢除,本條隨之刪除。股份兩合公司是一種同時有無限責任股東和持有股份的有限責任股東的混合型態,在台灣實務上幾乎無人使用,立法者判斷這種組織型態已無存在必要。
公司法第 367 條為已廢止條文,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解散事由準用兩合公司相關規定。民國69年公司法修正時,立法者基於股份兩合公司在實務無使用實例,將第六章整章刪除,本條一併失效,現已無任何法律效力。
已刪除條文。原本規範股份兩合公司解散事由,準用兩合公司相關規定。民國69年(1980年)公司法大修時,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整章廢除,本條一併失效。
民國69年公司法修正時,立法者判斷股份兩合公司此一混合型態在台灣實務上幾乎沒人採用,整個第六章被廢除,第 367 條依附其上而失效。
同時擁有無限責任股東與持股之有限責任股東的混合型態。源自法國 SCA、德國 KGaA,1929 年由日本舊商法傳入 ROC 公司法,至 1980 年廢除。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持股有限責任股東混合組成的公司型態,源自法國 SCA、德國 KGaA,台灣已廢除。
立法將法典中某一整章節全部刪除,章節下所有條文同時失效,無須逐條處理。
刪除股份兩合公司整章、強化股東會制度、增訂庫藏股規範、調整董監事責任,是公司法史上最重要的修正之一。
台灣現行法不允許設立此型態。可考慮股份有限公司搭配特別股、表決權契約、家族信託等替代方案達成類似治理目的。
處理舊案件過渡爭議時,依爭議發生時點適用當時有效條文,須由法院個案認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的修法歷史頁面,可查刪除前條文全文與廢除緣由。
對照德國 HGB §§ 278-290 KGaA、法國 Code de commerce L226-1 SCA 與台灣立法者報告,可看出三套立法哲學差異。
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是「出資」,股份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是「持股」可流通。後者結構接近股份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合夥人。
前者有無限責任股東承擔最終風險,後者全體股東僅就出資負責。前者可保留家族控制權,後者股權民主化。
| comparison_title |
|---|
| 台灣已廢除 vs 德國 KGaA vs 法國 S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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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合公司解散事由之規定,於股份兩合公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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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兩合公司解散事由之規定,於股份兩合公司準用之。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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