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7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7 條已於民國69年(1980年)公司法修正時,隨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整章廢除而刪除,現已無法律效力。
Q · 公司法第 367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69年第六章整章廢除,本條跟著刪
公司法第 367 條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解散事由,民國69年(1980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立法者判斷股份兩合公司此一混合型態(同時有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股東持股)在台灣實務上幾乎無人採用,遂將整個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全部刪除,本條依附而被廢止。現行公司法僅承認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型態(公司法第 2 條)。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解散事由,準用兩合公司的相關規定。民國69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整個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被廢除,本條隨之刪除。股份兩合公司是一種同時有無限責任股東和持有股份的有限責任股東的混合型態,在台灣實務上幾乎無人使用,立法者判斷這種組織型態已無存在必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