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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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9 條已於 1980 年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時刪除,現為空條,原規範清算人取得無限責任股東承認義務。
Q · 公司法第 369 條為什麼是空白的?
1980 年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時整章刪除
公司法第 369 條於民國 69 年(1980 年)刪除。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清算人於一般清算程序外,須另取得無限責任股東全體承認的義務。當年公司法刪除整個「股份兩合公司」章節(357 至 369 條),原因是該制度在台灣商業實務上極少使用、稅務地位尷尬。值得注意的是,緊接的 369-1 起為全新插入的「關係企業」專章,編號雖相鄰但內容完全無關。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清算人的義務,除了依一般清算程序辦理外,還必須取得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的承認。民國69年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時一併刪除。值得注意的是,本條刪除後緊接的第369條之1起,就是現行「關係企業」專章的開始,條號雖然相鄰,內容已完全無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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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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