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9 條已於 1980 年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時刪除,現為空條,原規範清算人取得無限責任股東承認義務。
Q · 公司法第 369 條為什麼是空白的?
1980 年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時整章刪除
公司法第 369 條於民國 69 年(1980 年)刪除。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清算人於一般清算程序外,須另取得無限責任股東全體承認的義務。當年公司法刪除整個「股份兩合公司」章節(357 至 369 條),原因是該制度在台灣商業實務上極少使用、稅務地位尷尬。值得注意的是,緊接的 369-1 起為全新插入的「關係企業」專章,編號雖相鄰但內容完全無關。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清算人的義務,除了依一般清算程序辦理外,還必須取得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的承認。民國69年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時一併刪除。值得注意的是,本條刪除後緊接的第369條之1起,就是現行「關係企業」專章的開始,條號雖然相鄰,內容已完全無關。
公司法第 369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清算規定,與一般清算之差異在於額外要求無限責任股東全體承認。整個股份兩合公司章於 1980 年廢止,本條同步刪除,條號保留作為歷史標記,現行台灣公司法不採股份兩合公司型態。
公司法第 369 條於民國 69 年(1980)刪除,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清算人取得無限責任股東全體承認的義務。當年公司法整章廢除「股份兩合公司」第六章,本條同步刪除。緊接的 369-1 起為 1997 年新增的「關係企業」專章,編號雖然相鄰,內容完全無關。
不能。1980 年起台灣公司法不再承認股份兩合公司型態。若要達到「部分股東承擔無限責任、部分有限」的效果,現行架構可考慮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控股公司加子公司、或以股東協議拘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
德國 KGaA(AktG §278)與法國 SCA(Code de commerce L226-1)至今保留並廣泛應用於家族企業上市結合控制權之場景;日本則於昭和 25 年(1950)廢除株式合資会社;韓國與中國公司法從未採取股份兩合型態。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股份有限責任股東共組之公司型態,源自法國 SCA 與德國 KGaA,台灣已廢除。
1980 年整章刪除「股份兩合公司」(357-369 條),原因是台灣商業實務極少使用、稅務地位混淆。
無現行效力。但 1980 年以前的法律行為與判決仍依當時舊法版本判斷,條號保留供歷史對照。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條文查詢頁,輸入 pcode=J0080001、flno=369,可看歷年版本對照。
確認判決年份,調 1980 年以前舊法版本對照,不可用現行空條套舊條號,引用時需註明「舊法第 369 條」。
現行替代方案:依有限合夥法設立 LP、用控股公司+子公司分層、或以股東協議拘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治理。
答出刪除年份(1980 / 民國 69)、廢除整章原因(實務罕用、稅務混淆)、與 369-1 關係企業章節之區辨。
369 是 1980 年廢除的舊條(股份兩合公司);369-1 是 1997 年新增的關係企業章首條,內容完全無關,只是編號相鄰。
兩合公司(公司法第三章)至今仍存在,由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股東共組;股份兩合公司則是有限責任股東採股份制,台灣已廢除。
| 比較面向 | tw | jp | kr | de | fr | cn |
|---|---|---|---|---|---|---|
| 現行存廢 | 已廢除(1980) | 已廢除(1950) | 未採股份兩合型態 | 保留 KGaA(AktG §278) | 保留 SCA(Code de commerce L226-1) | 未採此型態 |
| 立法精神 | 繼受日本舊商法→德國 KGaA | 曾受德國法影響 | 不採 | 原生於股份法 | Code de commerce 原生 | 公司法僅承認有限/股份兩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清算人除依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請求無限責任股東全體之承認。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清算人除依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請求無限責任股東全體之承認。
本條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