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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affiliates),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369-2、369-3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369-9、369-10
🔵朱德芳師:
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市櫃之補充規定
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認為其彼此間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一)屬於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關係者。
(二)申請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或他公司直接或間接 控制申請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其判斷標準如下:
1.取得對方過半數之董事席位者。
2.指派人員獲聘為對方總經理者。
3.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對方經營權者。
4.為對方資金融通金額達對方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5.為對方背書保證金額達對方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申請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者,並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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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09年4月1日經商字第10900021920號函釋:依照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本法關係企業章有關是否具控制或從屬關係的認定,不包括「公益信託」對公司為控制的情形
實務上有企業集團利用公益信託避稅與作為集團控股的工具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4147303665/posts/pfbid02L2ZAGsXAZmY7BjLkqvtUw6J84CWmgTRDYQJy2HK2riuP4prmUARkUNSWZfEacSS9l/?d=n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