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1 條(關係企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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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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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定義關係企業有兩種:控制從屬公司(持股過半或實質控制)與相互投資公司(雙方互持各 1/3 以上)。
Q · 兩家公司之間什麼關係才算關係企業?
持股過半或互持各 1/3 以上自動成立
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關係企業限於「獨立存在」但相互間具有兩種關係之一的公司:第一種是控制與從屬關係(一方持有他方過半數股份或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業務),第二種是相互投資關係(雙方互持對方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各達三分之一以上)。一旦符合,第七章規範自動觸發,無關當事人主觀意願。
深度解讀
台灣有超過十萬家公司彼此之間存在股權或控制關係,但多數經營者搞不清楚自己的公司在法律上已經被歸類為「關係企業」。這條劃了兩條線:第一,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公司(母子公司);第二,兩家公司互相持股(交叉持股)。只要踩到其中一條,整個第七章的特殊規範就自動適用。你以為自己只是投資了一家公司?如果持股超過半數,你就不只是「股東」,你是「控制公司」,對方是你的「從屬公司」,你對它的少數股東負有法定義務,交易必須公平,資訊必須揭露。這不是你可以選擇要不要遵守的規定,它是自動觸發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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