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1 條(關係企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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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定義關係企業有兩種:控制從屬公司(持股過半或實質控制)與相互投資公司(雙方互持各 1/3 以上)。
Q · 兩家公司之間什麼關係才算關係企業?
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關係企業限於「獨立存在」但相互間具有兩種關係之一的公司:第一種是控制與從屬關係(一方持有他方過半數股份或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業務),第二種是相互投資關係(雙方互持對方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各達三分之一以上)。一旦符合,第七章規範自動觸發,無關當事人主觀意願。
白話解讀
台灣有超過十萬家公司彼此之間存在股權或控制關係,但多數經營者搞不清楚自己的公司在法律上已經被歸類為「關係企業」。這條劃了兩條線:第一,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公司(母子公司);第二,兩家公司互相持股(交叉持股)。只要踩到其中一條,整個第七章的特殊規範就自動適用。你以為自己只是投資了一家公司?如果持股超過半數,你就不只是「股東」,你是「控制公司」,對方是你的「從屬公司」,你對它的少數股東負有法定義務,交易必須公平,資訊必須揭露。這不是你可以選擇要不要遵守的規定,它是自動觸發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為關係企業專章的入口條款,將關係企業限定於兩種類型:一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縱向持股或實質控制),二為相互投資公司(橫向交叉持股)。本條的關鍵字是「獨立存在」—兩家公司必須仍是法律上獨立的法人,才落入關係企業規範;若已合併為單一法人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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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關係企業是什麼?▾
兩家獨立公司具有控制從屬或相互投資關係,即構成關係企業,自動適用公司法第七章規範。
Q2什麼叫控制公司、從屬公司?▾
一方公司持有他方過半數有表決權股份,或實質控制他方人事、財務、業務經營者,前者為控制公司、後者為從屬公司。
Q3相互投資公司怎麼定義?▾
雙方公司互相持有對方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各達三分之一以上,依第 369 條之 9 構成相互投資公司。
Q4我的公司算不算關係企業要怎麼判斷?▾
先查持股比例,再查實質控制,再查推定情形(董事半數以上相同等),三關任一成立即適用第七章。
Q5關係企業要做什麼事?▾
關聯交易須符合營業常規、編製合併報表、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受限、從屬公司應編關係報告書。
Q6公司之間互相投資多少算關係企業?▾
雙方互持對方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各達三分之一以上,才構成本法的相互投資公司,未達門檻僅是一般投資關係。
Q7關係企業 vs 企業集團差在哪?▾
企業集團是商業用語沒有法律定義,關係企業是法律概念,符合 369-1 定義即自動受第七章規範。
Q8持股 49% 算不算關係企業?▾
單看持股比例不算,但若實質控制對方人事財務業務,或符合第 369 條之 3 推定情形(如董事半數以上相同),仍構成關係企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legal_basis | criteria | primary_obligation |
|---|---|---|---|
|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 公司法 369-2 | 一方持有他方過半數有表決權股份 OR 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業務 | 關聯交易須符合營業常規(369-4)、合併報表、關係報告書 |
| 相互投資公司 | 公司法 369-9 | 雙方互持對方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各達三分之一以上 | 通知義務(369-8)、表決權超過三分之一不得行使(369-10) |
| 推定控制從屬 | 公司法 369-3 | 雙方董事半數以上相同 OR 雙方半數以上股份為相同股東持有 | 視同控制從屬關係,舉證責任翻轉須由當事人反證 |
| 一般投資關係 | 公司法 13 | 未達上述任何門檻,僅單純投資 | 受公司轉投資限制規範,但不適用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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